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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路口釘子絆倒骨折 吉安鄉公所判賠逾52萬確定

2025/1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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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3日電)吳姓女子行經花蓮吉安鄉街道路口時,被突出路面釘子絆倒致左腳髕骨骨折,行動不便1年無法工作,認為公所道路管理不善提國賠訴訟,二審判決確定公所應賠償52萬餘元。

吉安鄉長游淑貞今天對此表示,守護鄉民安全,公所責無旁貸,不過這根釘子也許是企業工程留下的,經過法院審理,如今知道不是不合理的天價賠償金,公所願概括承受;未來希望不論是公家、民營單位或使用者都能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50多歲吳女要求吉安鄉公所賠償新台幣133萬多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判吉安鄉公所應賠償52萬多元,公所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認為上訴無理由,二審維持原判,鄉公所敗訴確定。

吳女向法院主張,2023年4月4日上午7點23分,她徒步行經花蓮縣吉安鄉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時,遭突出路上釘子絆倒,並受有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左大腿肌力萎縮、左腳髕骨外翻等傷害,為此支出醫療費5萬多元、看護費,以及傷後1年不能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共130萬多元,肇因為吉安鄉公所道路管理不善,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鄉公所辯稱,建造道路時並無釘子釘入道路情形,釘子為不知何人、何時因何原因釘入,此道路已有定時差人巡查所有道路狀況,露頭極小釘子,難以期待巡查人員能發現而即時修復排除,並沒有因公共設施瑕疵而怠於及時修護情形。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指出,此街道路口為鄉公所管理、維護,本有負責養護及保護設施完整,以供公眾安全通行的義務;因管理機關未盡保養及整修責任,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應認屬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釘子突出路面,並致吳女受傷的客觀事實,已合致國賠法第3條第1項屬公有設施之道路管理有欠缺要件;原告請求鄉公所賠償,應予准許,原審就此為鄉公所敗訴判決,並無不合,維持一審原判確定。(編輯:陳仁華)1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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