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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 高院:檢方證據不足證明馬英九有罪

2025/12/31 13:41(12/31 13: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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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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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涉三中案遭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北院一審判決無罪。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馬英九等3人有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等犯行,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與前總經理汪海清被控在三中(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影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及舊黨部大樓案中,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黨產,造成國民黨損害,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7年7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起訴馬英九等3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3人無罪判決。另外,前中影董事長蔡正元涉業務侵占罪部分,高院仍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3年6月徒刑,其餘上訴駁回。高檢署研議提起上訴。

三中案部分,高院表示,中投公司於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後經董事會追認議案,難認違反當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中投、光華公司內控規定。

高院表示,廣電法要求黨政軍限時退出媒體的條款,是中投、光華公司處分華夏公司的原因,且為求處分媒體事業的效率,中投公司以處分華夏公司股權的方式包裹出售所持有廣播及電視公司,難以認定是專為榮麗公司設定的特殊交易條件。

高院綜合相關證人證述及現存事證,也難認中投公司與榮麗公司間所簽訂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契約相關約定(包括不動產找補機制、盡職調查、七日條款,及其他關於保留債務、置換擔保品約定),是不利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的交易。

舊黨部大樓部分,高院認為,依國民黨內控規定,變賣財物應公開招標,但有特殊情形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並未違反相關程序。

另外,舊黨部大樓實際出售價格雖低於鑑定價格,但因該大樓坐落的土地使用上受法規限制,而減損其餘買家的購買意願,國民黨於出售條件設定購買者應為公益目的使用,並非全然無據。於此出售條件下,無其他買家存在,國民黨因此以該價格出售舊黨部大樓給張榮發基金會,尚難認定馬英九等3人有背信行為及主觀犯意。(編輯:陳清芳)1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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