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小黃猥褻女性友人 南市消防員判降2級改敘
2025/11/8 12:44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台南市消防局呂姓隊員去年10月間與女性友人相約喝酒後,一起搭計程車途中,呂男強制猥褻女子得逞。刑事部分,呂男獲判緩刑,並民事賠償女子50萬元。懲戒法院判決呂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男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與被害女子及女子的表姐相約飲酒,結束後3人共乘計程車,呂男趁女子的表姐下車後,多次以右手搭住女子肩膀,並伸進衣服、內衣裡觸碰、搓揉女子胸部。女子提出性騷擾申訴,並提起刑事告訴。台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呂男。
呂男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呂男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女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調解成立,呂男賠償女子50萬元,並依約給付完畢。台南市政府將呂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呂男答辯指出,他酒後確有因思慮不周,而觸碰女子胸部,實有不當,已深刻反省,刑事案件中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賠償女子的損害。他有悛悔之意,犯後態度應屬良好,請法院從輕處理,給他自新的機會。
懲戒法院認為,呂男身為消防警察人員,竟酒後違法亂紀,念其事後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雙方成立調解,已履行調解內容,且於審理中能自我反省,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判決呂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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