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假釋是否違反禁止酷刑原則 司法院請政院釐清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會銜行政院所提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釐清增訂不得假釋有無違反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原則,以及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
行政院於今年10月3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
司法院今天召開第217次院會,由代理院長謝銘洋主持,會中通過行政院所提刑法部分條文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於辦理會銜作業後函復行政院。
司法院表示,為回應近日外界就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部分所持疑慮,司法院經參考相關論點並為研議後,加註意見,促請行政院留意及釐清,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司法院加註意見的重點,包括有無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及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
司法院表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第1項、「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及已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有分別規定「酷刑」的定義及意旨,而本條草案關於不得假釋的修正內容,是否屬於相關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的處遇或懲罰,以及有無違反相關公約所揭櫫的禁止酷刑原則,建請行政院說明釐清。
司法院表示,本條草案所定不得假釋罪名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犯為例,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範圍內,如果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建請行政院預為評估。
另外,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的「鑑定」用語於本次修正刪除,則相關連條文即刑法第91條之1的「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也建請行政院斟酌。(編輯:李錫璋)1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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