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判刑7年10月 陳怡君:尊重司法[影]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黃麗芸台北12日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士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判處應執行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陳怡君表示,尊重司法,等收到判決後會與律師研議。
此外,陳怡君助理張惠霖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2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張惠霖另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提供的判決摘要,陳怡君與公費助理即研究室主任張惠霖,於民國108年至114年間,為圖公費助理補助費自行運用,明知實際上並無聘用洪于涵、賀璽、張家蓉,仍偽造聘書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款項,共計384萬8568元。
根據判決摘要,陳怡君、張惠霖另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持續每月收受建商3萬9000餘元,合計收賄70萬5894元,並要求北市府各公務機關加速處理建案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等事務。
合議庭認為,議會撥付的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陳怡君、張惠霖竟為謀求一己私利,罔顧國家給予助理補助費目的,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又因一時貪念收賄,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身為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清廉形象,亦損及其他努力任事的民代社會評價。
合議庭表示,陳怡君、張惠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洪于涵、賀璽、張家蓉就所涉犯行也坦承不諱,且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等獲有犯罪所得,均應減輕其刑。
根據判決摘要,陳怡君於第13屆、第14屆議員任內分別詐領助理費,應分論併罰,分別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3年10月、3年8月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陳怡君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此外,陳怡君、張惠霖已繳回犯罪所得455萬4462元均沒收。
另方面,洪于涵、賀璽、張家蓉3人判處1年10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均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5萬到8萬元不等金額,褫奪公權3年。行賄的業者高明義判刑6月、胡偉良判刑1年,均褫奪公權3年。(編輯:蕭博文)1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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