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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陸籍人士參選 陸委會:在台設籍必須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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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6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中央社記者李雅雯攝 115年7月16日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6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中央社記者李雅雯攝 115年7月16日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16日電)陸委會今天表示,原陸籍人士在台取得身分後,必須繳回除籍證明,在台設籍時間以繳回除籍證明時間點起算,按照兩岸條例規定,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夠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梁文傑表示,原陸籍人士來台取得台灣定居身分後,會先發給台灣身分證,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繳回中國大陸戶籍除籍證明;倘若沒有繳回除籍證明,相當於處於具備「雙重身分」狀態,亦即同時擁有台灣、中國大陸身分。

他說,具備雙重身分者不被允許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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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提到,根據兩岸條例,原陸籍人士若要在台參選公職,必須在台設籍滿10年,這個10年起算點,不是從拿到台灣身分證那一刻開始算,而是從繳回除籍證明起算,在台設籍滿10年才符合參選資格。

他強調,這個措施不是出於任何個案考量,而是回到兩岸條例要求。這麼多年累積下來,確實有大陸地區居民在台拿到台灣身分證後,沒有完成中國大陸戶籍除籍,這個部分是制度上必須處理的狀況,沒有任何政治考量。(編輯:呂佳蓉)1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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