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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升等遭否決訴請國賠 二審判台大免賠確定

2026/1/28 14:51(1/28 15: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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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大學。(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大學。(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台灣大學林姓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遭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否決,認為2個教評會怠職侵權,訴請台大國賠。一審判賠10萬元,二審認為求償無理,今天改判免賠確定。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姓副教授主張,她自民國106年2月起,任職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專任副教授,110年間起提出申請升等教授案,陸續遭台大運管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共教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

林女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台灣大學的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怠於執行職務,使她工作權受損,台灣大學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台灣大學自110年8月1日起以教授職級聘任她,以保障升等權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大學國賠新台幣10萬元;台大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認定,教評會決議存在4項明顯瑕疵,包含欠缺教學、研究、服務項目明確評量的依據、基準等,命就林女升等申請案應重為決議。

至於國賠部分,二審今天宣判,改判台大免國賠,全案確定。

二審表示,兩造(台大與林女)於106年間合意成立副教授聘約關係,聘約中已約定,林女日後若申請改以教授資格聘任,須由學程教評會、共教中心教評會,依校內升等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調整聘約內容。

合議庭認為,2個教評會是依聘約約定進行資格審查,屬兩造合意行為,並非公權力行使,因此林女不得僅因升等案沒審核通過,即主張工作權受損。

二審表示,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並未命教評會應作出林女升等決定,而且林女也不爭執教評會對升等案具有裁量權。

二審判決指出,教評會就林女升等案雖曾3次審查不通過,仍難認台灣大學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情形,且升等案未經台灣大學審核通過,自難認林女有升等權利受侵害或應改以教授資格聘任。

合議庭認定,林女以教評會怠於執行職務、侵害其工作權為由,請求台灣大學負國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改判台灣大學免賠。(編輯:蕭博文)1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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