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警涉手機、針孔偷拍 二審判刑計13年4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創意私房」會員、前北市員警郭昇翰涉裝針孔攝影機、持手機偷拍,一審判刑合計13年2月。二審今認多個偷拍如廁畫面無法確認身分,無法個資法論罪,改判合計13年4月。可上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郭昇翰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至113年2月23日間,為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的警員,在派出所內廁所裝設針孔攝影機,以及持手機從廁所隔版空隙處偷拍如廁畫面;利用女同事或民眾與他近距離互動時,持手機偷拍女性衣領、衣擺或襯衫鈕釦間空隙處,竊錄胸部隱私部位。
此外,郭昇翰曾赴女同學家時,使用針孔攝影機,竊錄女同學如廁影片。檢方陸續起訴二案。
一審認定,前案共有65名被害人,依個資法、公務員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郭昇翰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後案偷拍女同學如廁畫面,依個資法判刑1年2月,二案合計13年2月徒刑。
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表示,對於郭昇翰民國112年2月10日刑法修法前偷拍有提告的成年女子如廁畫面,及偷拍女性領口身體隱私部位部分,均認定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11罪;至於偷拍兒童如廁畫面部分,則以公務員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共3罪。
至於偷拍女同學如廁畫面部分,二審認為,郭男是下班後所為,未利用公務員身分,因此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罪;另有1名成年女子撤告。
二審表示,郭昇翰偷拍行為是為滿足自己性慾,而非基於為自己財產上不法利益的主觀意圖,且大部分無法確認遭偷拍如廁的被害女子身分,因無法與個人資料連結,因此不適用個資法。
二審合議庭考量郭昇翰犯後坦承犯行,並願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犯後態度,本件有罪15罪部分,合計判處13年4月徒刑。另因郭昇翰仍有相似案件審理中,為保障其聽審權利並避免重複裁判,本件不定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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