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議員廖正良涉收錢施壓阻拆違建 改判5年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任內涉助違建戶施壓拆除大隊,妨礙拆除工作又收受30萬元。一審依貪污圖利罪判刑6年,高院更一審認構成貪污收賄罪,適用速審法減刑,改判5年8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定,廖正良的犯罪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本案刑案審理自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5年8月徒刑。
更一審表示,審酌廖正良擔任新北市議員,本應不負選民託付,廉潔自持,竟未恪遵公務員清廉自持原則,藉市議員身分影響力,一再干預新北違建拆除大隊強制拆除作業,使某公司得以繼續違法留存及使用本案建築,並收受新台幣30萬元賄賂,所為明顯有辱公職,實不足取。
民國104年間,廖姓業者透過張姓男子,拜託當時擔任新北市議員的廖正良幫忙。廖正良在會談中向張男比出3的手勢(即「右手食指與大拇指做圓連結碰觸、其餘指頭向上伸直、手心朝己」) ,意即事成需有新台幣30萬元報酬。
104年10月間,廖正良親自以電話、簡訊聯繫拆除大隊副大隊長蘇志民,表示「希望這個案子要大隊多協助,並請大隊給業者多一點搬遷時間」,若拆除大隊要執行,也記得先跟他溝通,讓他可以跟選民交代。
蘇志民因懼於廖正良的議員身分,因此取消強制拆除作業。廖姓業者見目的達成,即與張男前往廖正良服務處,將現金30萬元放在茶葉袋內交付廖正良。
105年8月間,廖姓業者違建又遭檢舉,廖正良再以簡訊、電話向蘇志民稱「打狗之前也要看一下主人,一直在找人家麻煩」,以議員身分影響力,指示蘇志民停止拆除,蘇志民因而指示僅作象徵性拆除屋頂即行撤離。
檢察官依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廖正良,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廖正良請託暫緩或免拆違建,並非議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且藉議員身分影響力,一再干預拆除作業,使業者保有繼續使用違建的利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廖正良6年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編輯:李錫璋)1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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