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移轉法院後不能再移送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的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現任大法官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本案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做成判決。
一名少年涉犯毀損罪,被桃園地檢署移送到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以少年設籍花蓮,且卷內無其他現居地址為由,裁定移送花蓮地方法院。不過,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在調查程序中,表示他們分別居住在桃園、雲林,希望能夠將案件移轉到桃院審理,以利後續程序的進行。
花院少年法庭承審法官認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違反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並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疑義裁定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判決表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尤伯祥,大法官蔡彩貞提出協同意見書。另外,未參與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提出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法律意見書。(編輯:張銘坤)1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