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追訴時效釋憲案 律師籲為倖存者守正義防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多名被害人年幼時遭性侵,成年後提告卻因過追訴時效遭不起訴及法院駁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不公開說明會,8名大法官共同出席。律師呼籲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最後防線。
本案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受訪時表示,說明會開了2小時,過程中也接受大法官們豐富的提問,大家對於保障兒少性侵被害者程序權部分沒有意見,但這份保障是否溯及既往目前仍未達成共識。大法官陳忠五提出倖存者角度討論,值得重視,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等大法官則提出程序上及各國憲法比較。
前立委、本案訴訟律師邱顯智說,所有大法官在說明會中幾乎都有提問,憲法法庭找了2名鑑定人到場,釋憲案10名共同聲請人也有7名「倖存者」到場,被安排在另外一間房。他重申兒少性侵的追訴權失效議題,是涉及根本正義的問題。
他表示,哲學家奧古斯丁曾說「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的話,就有如強盜集團」,根據研究顯示,一個人在兒童時期被性侵,必須要接近24年才能長出力量為自己發聲,可見民國94年修法前的追訴權時效只有20年是遠遠不足的,希望大法官能宣告違憲,並在釋憲機關、立法機關的協力之下,能保障基本兒少權益。
律師簡大為表示,大法官提問是否兒童性侵害被害人都有延遲說出被害經歷的可能性,他很誠實地說「不知道」,因為這是屬於醫學、兒童心理專業的問題,兒少性暴力犯罪問題,不是一群法律學者關起門來在象牙塔裡就可以決定的,他呼籲憲法法庭能採納兒童心理學、一般心理學、精神科等其他意見,並希望公開言詞辯論。
倖存者陪伴者「阿美」則說,性暴力犯罪的倖存者之所以會受到追訴期限制,很大原因是倖存者要說出自身經歷,會有一種很嚴重的羞恥感,是來自社會氛圍會傾向於檢討被害者,導致他們很難為自己發聲。希望未來如果有機會進行公開言詞辯論,能夠多邀請兒童心理學或身心科相關的專業人士替倖存者發聲。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為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為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為3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被害女子於85至88年間均未滿14歲,她在此期間遭到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長大後於110年12月間對堂哥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認為追訴時效已於108年間完成,將堂哥不起訴處分。女子聲請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女子認為,士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及所適用的刑法第80條,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性別平等的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已受理被害女子的案件,並受理包括前立委、律師邱顯智為訴訟代理人所聲請的9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並於今天召開不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相關機關及鑑定人出席。8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均出席說明會。(編輯:張銘坤)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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