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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 重罰隱匿業者、明定預防性下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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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吳書緯台北23日電)為全面性提升食安管理機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3000萬元;也明定預防性下架為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盼解決實務做法不一情形。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3000萬元。(衛福部提供)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3000萬元。(衛福部提供)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aP)事件延燒,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指示一週內修正食安法,強化食安管理機制,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21日也邀6都代表列席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衛福部今天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共計修正17條,核心重點為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以及強化數位管理等5大方向。陳時中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地方政府在21日審查會表達的意見,中央都虛心接受,包含業者即時處分、風險管理分級,以及下架、上架原則與分工都有納入修法內容當中。

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草案要求提高自主檢驗頻率,尤其高風險、具有寡占影響力的業者都必須逐批檢驗,其他業者則根據風險強度,從按月、按季到半年來做調整;另外,針對高風險或具有影響性的業者則會要求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且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外部監督部分,石崇良說,草案要求一定規模或上市櫃業者要自設實驗室,且實驗室必須經過中央認證;此外,無論自設實驗室或是外部實驗室,檢驗報告都要及時在24小時內上傳到中央指定系統,以強化外部監督與及時訊息。

此外,草案也規範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不預警的現場查核跟抽驗,藉以強化外部監督。

至於罰則,石崇良說,草案規範,業者若是未通報或延遲通報,最高罰鍰從過去的3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實驗室若未通報則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也會再開罰。草案也明定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免受處分人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

其餘重點部分,草案規範,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設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通報中央以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應變的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進行有效調度。

(衛福部提供)
(衛福部提供)

對於現行主管機關雖得令食品業者進行食品回收、下架等管理措施,但因食安事件涉及風險評估、檢驗確認及產品流向追查等程序,在調查期間是否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以及風險排除後回復流通的程序,實務作法不一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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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做法更臻明確,草案直接明定預防性下架為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且規範食安保護基金得補助因中央指揮中心指示或主管機關中央公告下架的非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此外,草案明定,販賣業者於網際網路陳列、販賣輸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違反者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編輯:林克倫)1150723

圖為台北市連鎖賣場架上油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北市連鎖賣場架上油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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