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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食安法 業者發現異常須24小時內通報、隱匿最高罰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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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吳書緯23日電)中聯油脂案未歇,為提升食安管理機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台幣3000萬元。

圖為台北市內湖區超市內架上各類油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北市內湖區超市內架上各類油品。(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aP)事件,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指示一週內修正食安法,強化食安管理機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衛福部所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院會中表示,修法是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以及強化數位管理5大方向為核心。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一,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設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通報中央以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應變的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進行有效調度。

二,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請中央核定。若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提高罰鍰上限至3000萬元;另外,建立實驗室通報檢驗資訊之義務。

三,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以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四,為落實食安監測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亦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草案授權訂定下架措施以及後續處置等事項的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因中央指揮中心指示或主管機關中央公告下架的非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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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業者如果違反自行檢驗的規定,如未設置實驗室等,直接開罰3萬元到300萬元,若違反有危害之虞通報義務等規定將予以重罰,並明定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免受處分人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

七,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以及風險管控的責任。(編輯:黃國倫)1150723

(衛福部提供)
(衛福部提供)
(衛福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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