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男結夥擄白牌車駕駛勒贖 彰院判10年4月
2026/4/8 11:53(4/8 12:22 更新)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8日電)越南籍阮姓男子去年加入同鄉犯罪組織,對2名越南籍白牌車駕駛控制行動並勒贖。彰化地院依共同犯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10年4月刑期,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阮姓男子去年4月與多名同鄉成員,聯絡越南籍武姓白牌車駕駛佯稱叫車,一夥人在彰化縣上車後,隨即徒手毆打駕駛,並由阮男抓手控制行動,脅迫匯款至指定帳戶。駕駛為求脫身,聯絡家人先後匯款約新台幣2萬6000元,始獲釋放。
阮姓男子等人食髓知味,以相同手法約出另一名越南籍白牌車駕駛,控制其行動,並強盜車上現金6000元,另從駕駛帳戶轉出約6000元;再將人載往一處停車場,交由其他同夥持續控制並勒贖,家屬支付約1萬3000元後,人未被釋放。警方接獲報案,循線救出被害人。
法官審理認為,阮姓男子雖為外國人,仍應知擄人勒贖及強盜犯行嚴重危害人身自由與財產,卻貪圖利慾、以身試法,加入暴力犯罪組織,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
法官考量阮男否認犯行、經查緝才到案,且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依共同犯擄人勒贖、結夥3人以上強盜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9500元,並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至於部分同夥,日前已遭地院一審分判7年6月至10年不等刑期。(編輯:吳素柔)1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