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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毒駕撞死人肇逃又撞等紅燈車輛 彰院判5年8月

2026/4/16 14:36(4/16 14: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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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在彰化縣北斗鎮毒駕撞死使用電動代步車男子,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5年8月刑期。(中央社檔案照片)
林姓男子在彰化縣北斗鎮毒駕撞死使用電動代步車男子,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5年8月刑期。(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縣16日電)林姓男子在彰化北斗毒駕撞死使用電動代步車男子,肇逃後撞上停等紅燈車輛,遭警查獲;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等罪,定應執行5年8月刑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林姓男子去年1月9日下午,在停放路邊的車內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貿然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撞倒右前方1名使用醫療電動代步車男子後肇事逃逸;被撞男子送醫急救,仍因受傷併發肺炎而死亡。

林男逃逸後,又追撞停等紅燈車輛,警方查獲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等高濃度毒品反應。

地院指出,林姓男子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死亡,家屬受有無法抹滅傷痛;林男毒駕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為市區,對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且撞擊後即逃離,沒有停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被害人,也未報警,犯罪情節重大。

地院表示,考量林姓男子肇事後雖然逃逸,但承認全部犯行,坦然面對偵查、審判,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犯後態度良好;依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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