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犯詐貸案 判刑4年6月定讞
2026/4/17 11:48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7日電)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涉台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39億餘元案,二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陳武雄曾因另案期間,潛逃境外,有逃亡事實,雖遭緝獲歸案另案執行,但是因為身體健康因素而聲請保外就醫獲准迄今。
高院判決指出,陳武雄於民國99年至101年間,透過他所控制的石油公司大股東間接控制優力公司,並以優力公司名義向銀行詐貸新台幣39億3300萬元,未償還本金尚有7億8288萬4673元,並使優力公司支出不必要的利息及費用。
根據判決,陳武雄又與另案被告共同違背職務以和桐公司子公司的資產6000萬元為他人提供擔保,又為掩人耳目在申報公告的財務報告隱匿該擔保情事。
高院認為,陳武雄居於犯罪核心,具有最終最高的決策權限,所為應嚴予非難,參酌其年紀、現罹患疾病的生活、經濟狀況,以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階段均否認犯行,又曾因傳喚未到、拘提無著而遭通緝,難認具有悔意,依犯銀行法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的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於去年10月判刑4年6月。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1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5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