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希確認民眾黨員資格存在勝訴 北院公布理由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8日電)曾列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第17名的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前年在臉書聲明退黨,但未正式提出書面,民眾黨將她註銷黨籍。徐女提起確認黨員資格之訴勝訴,北院今天公布判決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徐瑞希主張,她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申請加入並經核准成為民眾黨正式黨員,且於113年1月繳納年度黨費,同年8月24日她在臉書發表退黨聲明,但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在她以書面退黨前,民眾黨於同年12月20日註銷其黨籍。
徐瑞希說,她是在臉書對不特定大眾表示意見,並未將退黨的意思通知民眾黨,且與退黨申請需以書面為之不符,黨籍應仍存在。
民眾黨主張,徐瑞希聲明已具備向公眾及民眾黨表達退黨意思的明確性與公示性;民眾黨規定黨員可以書面通知退黨,但不必限於特定格式的紙本文件,也不排除其他足以表達退黨意思的方式。
北院23日判決徐瑞希勝訴,今天公布判決理由。判決指出,民眾黨章程規定,「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退黨於性質上屬黨員終止其與政黨間黨籍關係的單獨行為,為明確化黨員身分狀態,其意思表示的行使方式及程序,即應嚴格依循章程規定為之。
根據判決,徐瑞希發表退黨聲明後,直到113年12月25日仍持續以黨員身分收到民眾黨全國黨員中心的電子郵件來信,通知黨職人員選舉辦法修訂、黨代表選舉公報內容、中央委員及中評委選舉報名資訊等攸關黨員權利義務的事項,益徵徐女退黨的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而仍為民眾黨黨員甚明。
判決提及,民眾黨答辯指出,歷來有7名黨員皆是在個人社群發布公開聲明的方式退黨,這是民眾黨行之有年的慣例。但法官認為,違反章程規定程序的舉措,不因於其他案件未爭執就轉變為有效。
此外,民眾黨辯稱,徐瑞希先在臉書發表聲明要退黨,並經多家新聞媒體轉載,而被公眾知悉之後,又興訟主張她的退黨不生效力,違反禁反言、誠信原則。法官認為,徐女的退黨言行雖前後不一,但此終究是她個人政治誠信及社會觀感的問題,不影響她退黨表意效力的法律評價,因此判徐女勝訴。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