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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男赴台當車手、30人受害 彰院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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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8日電)馬來西亞籍劉姓男子以觀光名義到台灣當詐騙集團提領贓款車手,13天提領30名被害人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受騙款,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8年刑期。

根據判決書,在馬來西亞擔任五金百貨店員的劉姓男子民國114年6月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被詐團招募,從馬來西亞以觀光名義免簽證入境台灣,約定當提款車手日薪3000元,另可抽取每次提領金額1%為報酬,食宿費由詐團給付。

詐團透過社群網站佯裝銀行客服、賣門票及二手商品、抽獎活動、出售遊戲帳號或看房須先付押金等方式,誘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劉姓男子從詐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後,由司機載往自動櫃員機(ATM)提領贓款,轉交給收水手,製造金流斷點。

劉姓男子去年7月在銀行ATM持提款卡不斷提領現鈔,同時使用行動電話,遭員警上前盤查後當場逮捕。警方查獲時,劉姓男子已取得食宿費用1.3萬元,尚未領薪資或報酬。

彰院表示,劉姓男子以觀光名義到台灣,應知在台期間只能觀光,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團,助長詐欺犯罪氣焰,去年6月29日到7月11日密集提款,30人受害,受騙金額超過200萬元,相當程度危害社會治安。

法官考量劉姓男子坦承犯行,但未賠償任何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等,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30項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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