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健身教練消費糾紛 體育署擬推定型化契約

2019/7/18 19:0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8日電)因應健身教練糾紛申訴量日益增加,教育部體育署今天宣布,將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若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消費者都可終止契約,並要求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民國101年至107年關於健身中心消費糾紛申訴量逐年攀升,共有7394件,其中又以教練課程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購買多筆教練課程所衍生的使用期限、健身教練離職消費者無法退費為主要申訴原因。

為減少消費糾紛,體育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體育署運動設施組科長黃幸玉表示,目前已將草案預告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體育署網站,有60日預告期,希望今年底與健身中心相關法案一併送至行政院,屆時一同公布實施。

草案重點包括消費者與健身中心教練簽訂契約時,有3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健身教練服務的種類及期限要明確記載,教練課程如有任何異動,應依約定方式於約定時間內通知消費者,如果沒通知,消費者可依約定方式請求業者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

此外,消費者如果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者,或是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者、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者,消費者都可終止契約。

黃幸玉表示,常見業者會以促銷方式,吸引民眾購買課程,導致消費者還沒享受到服務,就預繳過高金額,風險若全由消費者承擔,並不符合消費保護意旨,因此草案中也要求業者,應將預收健身教練課程款項50%,提供履約保證。(編輯:張雅淨)10807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