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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強制工作處分違憲 即日起失效

2021/12/10 17:33(12/11 01: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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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昔有「抗議天王」之稱的柯賜海等人以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大法官總計共有39件釋憲案,並於10月12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大法官今天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隨後召開記者會說明。

林輝煌指出,強制工作是刑罰以外,拘束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於勞動處所執行的保安處分。大法官認為,現行及修正前的刑法、盜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全部違憲。

現行法部分,也就是民國94年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95年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及盜贓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106年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均自此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外,解釋文提及,自此解釋公布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的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此解釋公布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的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的期間。

林輝煌指出,大法官是以「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對強制工作規定進行審查。「比例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必須足夠正當,而且手段及目的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他表示,在審查基準部分,強制工作制度是以剝奪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的自由刑色彩,而且所受到的處遇與受刑人幾乎沒有差別,因此,此號解釋以嚴格審查標準,審查相關規定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規定全部都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包括技能訓練課程在客觀上都可以在本刑執行期間實施,不需於刑罰之外,在刑前或刑後另外執行;不問犯罪的型態與情節輕重,一律宣告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此外,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歷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都不屬於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而侵害最小的手段,因而違憲。釋字第528號解釋在不符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範圍內,應予變更。

林輝煌說,「憲法明顯區隔原則」是大法官於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揭示的。釋字第812號解釋重申,保安處分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所實施的矯正措施,與刑罰有本質上的不同。強制工作屬於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其規範及實際執行,整體觀察,必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才符合憲法意旨。

大法官指出,強制工作的實際執行,都違反明顯區隔原則;現行及修正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甚且在規範上就違反明顯區隔原則。(編輯:戴光育)1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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