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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退休退養金是否減少60% 司法院研究中

2022/9/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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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確定。對於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是否依修正後法官法規定,減少60%,司法院目前仍有不同意見,正在研究中。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民國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石木欽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自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退休,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已改制懲戒法院)為特任官,並於109年9月16日辭職。媒體日前報導石木欽每月領取18萬餘元退養金。相關機關以事涉個人隱私,不願證實。

法界人士表示,依法官法第50-1條規定,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才受到處分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中,被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被撤職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60%;被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法界人士表示,部分司法院官員認為,懲戒法院依修正前的法官法判決石木欽撤職確定,並未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後的法官法,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不應依修正後的法官法,減少石木欽退休金及退養金60%。

不過,也有官員指出,法官法第50-1條的立法意旨,是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採「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仍可依法減少石木欽的退休退養金。

其中一派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提及可溯及既往的對象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與懲戒案件不同,不能一體適用。

不過,另一派則認為,法官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程度不輸一般公務員涉貪污等罪,應該依法官法50-1條的立法意旨,溯及既往。雙方意見仍未有定論。(編輯:張銘坤)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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