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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陸委會港府司法磋商 陳同佳案才有後續

2019/10/2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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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法界人士今天分析,陸委會及港府應進行司法合作磋商,就人犯移交、證據交流談好,才能使陳同佳案件執行及偵辦順利,光有人犯歸案自白,在無足夠官方證據下,恐無法還原事實。

陳同佳去年在台殺害同為港人的女友,隨後潛逃回港,成為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及「反送中」運動導火線。港府宣稱,陳同佳今天出獄後,將協助他來台投案。陸委會透過既有管道,致函、致電港府,檢警擬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受審,但遭港府拒絕。

人犯移送來台部分,法界人士分析,港澳事務主責為陸委會,入境部分主責為內政部的移民署,香港籍嫌犯陳同佳刑滿出獄為自由之身,現有港警保護人身安全,他應如何入境,怎麼入境,應由陸委會及港府先進行司法合作磋商。

由於台港並無簽署雙方司法互助協議,但依以往遞解犯嫌慣例程序,多會在機場或是空橋航空器上交接人犯。

法界人士指出,因陳同佳已遭士林地檢署通緝,只要一入境就會被司法警察(移民署、刑事局幹員等)逮捕,再移送士檢歸案,由承辦檢察官開偵查庭訊問,訊後做出聲押或交保等強制處分;檢方後續依陳同佳陳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調查。

法界人士舉例,民眾在國外持刀砍死人,刀子留在國外,僅這名民眾返國接受司法偵訊,這樣證據是不足的,只有人犯自白情形下,可能不足以定罪,且如果民眾翻供說人不是他殺的,怎麼辦,凶器刀子才是最有力的證據,上頭有指紋甚至留有DNA。

因此,以陳同佳案來說,在港證據,包含認罪書、庭訊口供等都是重要證據,並且必須透過官方認證出具,否則也可能被法官認定沒有證據能力。

人犯、證據都有,檢方才能順利偵辦,還原殺人事實並調查動機以及犯意(預謀殺人還是臨時起意),最終還給被害人公道及伸張正義。(編輯:陳清芳)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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