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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若將ECFA毀約 前參與官員:自損政治信用

2020/4/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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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繆宗翰台北22日電)兩岸簽署ECFA今年9月將滿10年,陸方輿論頻頻揚言終止。曾參與協議簽署的前官員林祖嘉、施威全今天均表示,協議文本沒有載明10年效期限制,且明訂若要終止須雙方協商的條文。

林祖嘉並認為,若陸方執意這麼做,恐會拿「九二共識」作為協商前提;施威全則指出,目前政府並不接受「九二共識」,雙方難以進入協商程序,便無法終止協議,陸方若片面毀約,對其自身政治信用是很大的挑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在9月屆滿10年,國安局近期研判,北京當局有可能片面宣布中止協議,轉移因疫情產生的內部壓力。廈門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永紅日前更撰文,聲稱中止ECFA能助陸方達到「反獨促統」目的。

關於ECFA協議期限,經濟部貿易局官網曾援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4條及其瞭解書(Understanding)指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其自由化程度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而達成這個自由化程度的時間表,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但允許有例外。

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林祖嘉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則表示,ECFA只是個「架構性協議」,雙方簽署的文本只是框架,目前實行的也只有早收清單,並未達成後續貿易協議,因此沒有10年效期的問題。

前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辦公室主任、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政組顧問施威全則進一步指出,WTO對於區域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協定(FTA)等雖有類似主張,但不是規範性的,而是期望性的說法,「希望能在10年之內完成」。

施威全表示,ECFA序言載明「ECFA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顯示這份協議不一定要按照WTO的規定來,只按照「WTO的基本原則」。

他認為,既然WTO沒有10年硬性規定,ECFA也沒有10年的規定,如果有一方要中止,就必須按照協議中止條款提出協商,等另一方回覆,兩方協商再停止;或是由另一方提出協商,如果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180天之後就中止。

施威全表示,中共認為兩岸「制度化協商」的基礎是「九二共識」,因為民進黨政府不願接受「九二共識」,雙方難以進入協商,「北京當局在(終止ECFA)執行上可能會被這些條文綁住」。

林祖嘉則分析,陸方若有意終止,會提出「九二共識」作為協商前提,如果台灣堅持不願接受,就會片面終止。

施威全則強調,雙方基本上必須經過「實質協商程序」才能終止,「兩岸協商有非常明確的形式,就是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協兩岸關係協會代表雙方政府,坐下來談」。

他指出,如果陸方只是提出協商前提,在兩岸雙方都沒有進入協商程序的情況下終止協議,就是毀約,這對其政治信用會產生很大的挑戰。「對台灣的可以片面毀約,那麼日本、韓國等與陸方簽署FTA的國家又會如何看待」?

但施威全認為,目前這些終止ECFA的說法僅只於個別學者及鷹派輿論,並非官方權威說法,不具代表性。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等官方機構對這項議題的態度仍有所保留,因此尚有觀察空間。(編輯:邱國強)1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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