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光電新制8/1上路 不動產建築開發公會盼給過渡期
(中央社記者何秀玲台北28日電)大型新建物強制設置屋頂太陽光電設備預計8月1日上路。不動產建築相關公會表示,新制涉及建築結構、消防救災、產權及後續維護等問題,期盼政策配套完備後再實施,呼籲政府增設豁免條件及至少1年過渡期。
根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設備,新制預計8月1日施行。
台灣省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吳國寶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公會認同建築物結合太陽光電是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相關安全、管理及責任制度仍待建立,政府應先完備配套再分階段推動。
吳國寶指出,太陽光電設備即使切斷與外部電網的連結,只要受到陽光照射,設備仍可能帶電;當建築物發生火警時,消防人員在屋頂救災可能面臨觸電風險,增加救災難度。政府應建立緊急斷電、設備隔離、救災操作指引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制度。
吳國寶表示,新制牽涉建築設計、施工量能、設備供應、不動產交易及金融授信,應採分階段推動,並設置至少1年、以2年較為妥適的準備期;適用基準則應以申請建築執照掛號日認定,避免已完成規劃或進入申請程序的案件被迫變更設計。
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理事長張麗莉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政府推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的方向值得肯定,「但目前相關配套還不夠完善」,應先盤點各地建築及綠化規定,避免中央新制與地方自治規範相互衝突。
她指出,不同類型建築物的屋頂條件差異很大,像是獨棟透天住宅屋頂通常還須設置水塔;集合住宅因建蔽率限制,建築物多採垂直發展,實際可使用的屋頂面積有限,屋頂又有樓梯間、電梯間、機房及水塔等屋突設施,未必有足夠空間設置法規要求容量的太陽光電設備。
張麗莉以台中市為例表示,地方對基地綠化、透水及屋頂綠化有相關要求,新制若未考慮地方自治規定及個別建築條件,可能排擠原有綠化空間,甚至迫使已完成規劃的建案重新變更設計。政府應先釐清太陽光電、屋頂綠化、消防避難及機電設施間的配置原則。(編輯:潘羿菁、楊凱翔)1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