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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第三人責任險訂最低保額 12/19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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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8日電)交通部預告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保額,營業大客車及計程車每人傷害最低保額各200萬元、150萬元,估12月19日施行。

立法院會去年12月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透過訊息說明,除原規定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增列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而配合公路法修正,昨天預告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草案。

交通部指出,營業大客車每人傷害最低保額為200萬元、每事故傷害1000萬元、每事故財損10萬元;計程車每人傷害150萬元、每事故傷害300萬元、每事故財損20萬元。

交通部表示,此案是為預先公告投保金額,以供業者作為後續投保依據,衡酌現行保險制度、業者投保情形與準備需要,預計自115年12月19日施行。(編輯:張銘坤)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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