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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受災申請證明 可減免稅額

2014/8/15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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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5日電)高雄近日大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受災,務必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將由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證明,可減免稅額。

高雄豪雨成災,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務必記得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民眾因這次水患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就綜合所得稅部分,若申報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不能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也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說,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 .etax .nat .gov .tw)「書表及檔案下載」項下「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的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有問題可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1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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