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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虛報貨物進口 先補繳或同意抵繳可減罰

2025/11/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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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8日電)適逢年底物流繁忙期,財政部關務署今天表示,現行若虛報進口貨物的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且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益。

財政部關務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關務署副署長趙台安說明,有些廠商會誤解,在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能會不利後續提起救濟,但實際上,受處分人申請復查的權利,不會因為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也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益,呼籲可多加利用以減輕財務負擔。

根據現行規定,關務署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的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規定若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0.5倍;而若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統計,2023年至2025年10月間,約有近6成案件適用減輕裁罰倍數的規定,其中逾8成案件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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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關務署解釋,若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台幣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的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的罰鍰2500萬元。

此外,面對雙11物流高峰期到來,快遞貨物進口新制已於11月15日上路,不論海運或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時均應申報電商平台、境外私人集運商等資訊。趙台安表示,目前執行情形順暢,將蒐集相關資料以提升未來海關分析及查緝效能。(編輯:潘羿菁)1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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