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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籲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回歸民法 不宜納保險法

2026/4/21 21:46(4/21 22: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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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金管會字樣。(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金管會字樣。(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1日電)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勞務契約,究竟屬於僱傭制還是承攬制,爭議持續多年。金管會報告指出,保險業與其從業人員間的勞務關係,本質跟一般勞務契約無異,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宜在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範業務員勞務契約相關事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召開「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討論題綱包括「金管會是否宜針對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間構成勞動契約情境,訂定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的規則」,以及「為建立多元的保險教育體系,由工會共同辦理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的可行性」等。

金管會書面報告指出,保險法是由保險契約法及保險業法構成,立法意旨在於規範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對保險業的監理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基於立法目的,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就保險從業人員規範事項,應著重於其資格條件與招攬行為規範,至於保險業與其從業人員間的勞務關係,本質跟一般勞務契約無異,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金管會指出,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契約關係如屬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已有完整法制予以規範與保障;如非勞動契約,業務員即對其所屬公司無從屬性,雙方立於較平等地位締約,其勞務關係相 關事項宜由雙方本於契約形成原則議定。因此宜維持現行條文,不宜在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規範業務員勞務契約相關事項。

金管會說明,現行「管理規則」已就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事項予以規範。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事項等,原已在保險法第177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管理規則」 予以規範,尚無須重複規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至於由工會共同辦理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的可行性,金管會指出,金管會對工會組織無直接指揮、監督與管理權責,目前保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負有管理責任,不宜在「管理規則」增訂由工會舉辦教育訓練的規定,不過應得採由產、壽險公會在所定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增訂保險公司可委託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保險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辦特定教育訓練課程。

金管會說明,保險局今年3月2日已邀全國總工會、聯合總工會、產、壽險公會等單位召開會議,並決議後續由產、壽險公會在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增訂「保險公司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得委託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保險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辦」的規範。3月2日會議紀錄載明上述「機構或團體」包括2全國性保險業務員工會在內,並已將會議紀錄提供2個總工會。(編輯:楊凱翔)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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