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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放寬住宅信託出租所得課稅優惠 比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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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8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規,修正不動產信託出租所得課稅制度,明定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將房屋作為一般出租取得的租賃收入,可比照自然人「租賃收入43%列為必要費用」的規定減除,今年5月申報時即可適用。

現行房屋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共有兩種,首先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另一種則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的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房東可試算可扣除的費用額再擇高適用。

不過在實務上,若民眾將房屋交付信託,受益人的租金所得無法適用直接扣除43%必要費用的規定,可能影響將房屋交付信託的意願,因此信託公會近年呼籲,盼比照自然人標準放寬適用規定。

對此,財政部今天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以及「有關個人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函令。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於例行記者會說明,整理信託財產出租的所得稅課稅規定,是為了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根據新規,無論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他個人,意即是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符合4類條件均得適用租稅優惠。

首先,對於適用公益出租案件的信託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台幣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新規規定,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的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43%計算。

其次,若是適用社會住宅出租案件的信託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1.5萬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除了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未能提具者,得按應稅租金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倪麗心舉例,甲君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自益信託,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依法出租作社會住宅,去年全年每月租金收入2萬5000元,應稅租金收入為12萬元,在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的情形下,應稅租賃所得為扣除60%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4萬8000元。

第3,對於適用包租代管出租案件的信託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除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未能提具者,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至2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53%計算;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得按應稅租金收入43%計算。

最後,對於一般出租案件信託住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根據新規,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的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4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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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麗心舉例,乙君以其房屋為信託財產成立安養信託,並由丙君為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出租,去年每月租金收入2萬5000元。在受託人未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的情形下,計算應稅租金收入為30萬元,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收入的43%,因此應稅租賃所得為17萬1000元。

財政部提醒,個人受益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受託人填發的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所載的租賃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據以申報,由於該租賃給付總額為受託人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及必要損耗費用後的應稅租賃所得,受益人申報時,不得再重複減除免稅額度及相關費用。(編輯:林家嫻)1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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