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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餐飲禮券不得加收費用 中市查違規

2016/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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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5日電)台中市消保官元旦連假前往台中國際旅展稽查,發現2業者不符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1成手續費;另有1家旅宿業者禮券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已要求業者改正。

台中市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1月1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此外,不得再使用業者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係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出,此次旅展共有4家餐飲業者參展,其中有2家業者未符合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1成手續費,已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業者改正,而複檢時其中1家業者,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規定,已要求業者再進行改善。

另有1家旅宿業所銷售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業者不得再販售外,並請策展單位注意,複檢時已無再銷售該不合規定住宿券。

康馨壬也提醒,民眾如對商品(服務)禮券記載及使用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使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將有專人服務。1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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