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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海域 船舶未行駛航道擬最重罰50萬

2018/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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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因應政府推動發展離岸風電,新增劃設航道規定,交通部說,離岸風電海域船舶若未依航道行駛,可罰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

交通部航政司海運技術科長祁天健說,目前船舶在海上多半是自由航行,因政府正推動離岸風電政策,為確保離岸風電風場開發是在兼顧風機設施與船舶航行的安全下進行,除在風場四周設置航標及緩衝區等安全措施外,並應視需要劃設航道規範船舶航行動線。

交通部參考國際規範並徵詢專業意見後,在「航路標識條例」中,新增離岸設施的航安管理及航道劃設規定。

祁天健說,未來離岸風電風場主要在彰化外海,台中港也正籌設離岸風電產業園區,台中與彰化間去年底已公布劃設的航道,未來離岸風電啟用後,行駛台中與彰化間水域的船舶,都要依航道行駛。

祁天健說,台中與彰化間的航道去年底已劃設並公告,但因目前還無離岸風電設備,先以宣導方式請船舶將自由航行改行駛航道。未來離岸風電設備啟用後,船舶就須依航道行駛,違反規定,依據草案訂定的罰則,每次可罰10萬至50萬元。(編輯:李錫璋)1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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