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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注福甡11號案 漁業署:非重大違規

2018/10/4 19:19(10/4 19: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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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4日電)農委會漁業署今天公布,國際組織質疑非法作業的「福甡11號」漁船調查結果為非遠洋漁業重大違規情事,但誤捕禁捕魚種丟棄時未回報釋放及數量,船主及船長共罰新台幣120萬元。

歐盟黃牌10月滿3年,若不解除轉紅牌會衝擊遠洋漁業500億到600億元產值,傷及從業人員生計。而歐盟官員8日又將訪台確認台灣落實修法後的執法實況,農委會漁業署今天特地提早召開「福甡11號及金昌6號調查結果說明」記者會,以免節外生枝。

高雄籍漁船「福甡11號」7月18日在南非被聯合國旗下國際勞工組織(ILO)指控有非法作業之虞,漁業署曾公布調查為無違法問題,是進港維修,確保航行安全。

但是9月間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又拋出船員提供照片,質疑有捕獲禁捕魚種,鯊魚被割鰭棄身,以及違反ILO漁業工作公約的問題存在。

為免外界以為調查不力,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公布當初調查南非漁業局在開普敦港口執行的卸魚檢查文件,沒有違規事項,包含沒有禁捕鯊種,鯊魚鰭身比例也符合國際規定,即鰭占漁獲量的重量比例,不得超過5%的規範,電子回報漁獲量跟卸魚檢查的量在誤差上也都符合規定。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並說,所有執法調查都是依據資料事證進行,EJF提出船員給的照片質疑非法作業,又有新資料,就再展開調查,都有調查、執法。

王茂城說,「福甡11號」完成船身修繕、調查後,6月27日駛離開普敦,進入南大西洋,6月29日到7月14日在公海作業,漁業署將之召回,9月13日返抵高雄小港漁船進行國內的港口調查,也訪查船員、船長,結果顯示,漁獲量回報無虞。

但是有關誤捕到禁捕魚種的處理作業有違法之實。王茂城說,訪談船員紀錄顯示,曾捕獲1尾ㄚ髻鮫類,以及狐鮫類、污斑白眼鮫(花鯊)個位數,數量少,判斷是誤捕;但是國際規定誤捕禁捕魚種,活體要釋放、屍體應丟棄,並要在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的個體數目,這部分沒落實。

他說,針對以上行為,對經營者(船主)裁罰100萬元、對從業人員(船長)裁罰20萬元,屬於「一般違規」,「不是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規範的19項重大違規」;船長還說,叫船員把ㄚ髻鮫丟回,船員還切下頭在玩。

但是在捕撈作業之外的境外漁工權益方面,「福甡11」計有4項違規事項,包含每日休息低於10小時、有打人嫌疑,因此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地檢署調查,休息時數過低則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

未在進用15天內申請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開罰25萬元;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開罰5萬元。還有8人月薪低於450美元,開罰25萬元、收回漁業執照3個月。並對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船員訂定契約,開罰200萬元。

福甡11號共被開罰375萬元、收回5個月漁業執照。黃鴻燕強調,觸犯遠洋漁業條例規範的重大違規案是漁業署主動調查、9月間公布的「金昌6號」,違法捕撈黑鯊、花鯊,已開罰114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證實漁業署確實有落實執法。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強調,月薪不足是首次開罰,是為了保障外籍漁工勞權,並落實永續經營。黃鴻燕重申,台灣遠洋漁業漁船多數是合法的,執法1年半,到今年9月懲處123件,開罰1億733萬元,106年(含部分至107年)處分65艘、罰鍰7869萬元,107年間23艘、罰鍰2464萬元,已經減少,還有另對未經許可投資2艘權宜船罰400萬元。(編輯:方沛清)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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