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護令要等近52天 法界人士籲分案加速審理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曾以寧、林長順台北5日電)保護令能預防家暴憾事,但要等待近1到2個月才能獲得這紙救命符,主要原因是案件複雜與司法人力不足,律師建議,透過法官分案處理加害者處遇計畫,或可加速審理核發保護令。
近期接連發生台北信義區殺人案、新北土城殺妻案震驚社會,受害者雖申請保護令或有保護令,但仍命喪於施暴者手下。其中,台北信義區案被害人谷姓女子暫時保護令的聲請,審理時間超過法定的2個月,輿論關注。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和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以聲請人、緊急程度與審理程序可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
統計顯示,以民國111年到113年數據,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平均需要51.94天、近2個月。為了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空窗,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也可代替被害人提出緊急保護令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近3年法院平均可在2.26時核發完成。
暫時保護令則可以由家暴被害人自行提出,依規定須於2個月內完成審理,近3年平均需要23.4日。
保護令可防8成憾事 但2個時間點易暴力高風險
家暴發生後,保護令可以禁止加害人施行家暴、騷擾或接觸,研究也顯示,8成保護令實際終止或降低暴力行為發生,無疑是一道護命符。
不過,保護令審理期間與審判結果前後,正是暴力風險升高的危險期,若受暴者無緊急或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平均要50多天才核發,漫長等待恐使被害人安全陷入風險。
保護令核發時間為什麼那麼長,依照婦女團體觀察,與家事案件複雜程度、司法人力吃緊、案量沉重有關。
現代婦女基金會司法社工處處長黃心怡指出,保護令申請案件為家事案件中的一環,多數還會涉及離婚、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議題,案件複雜度高,法官需要時間審理案件到底涉及暴力、抑或只是普通家庭衝突。
此外,黃心怡也說,以數據來看,台北地區法院一年新收、不包含在案的案件,113年就有1萬4000多件,平均下來一名法官可能就被分配到1000多件的案件,一個月平均就有100多件新案。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補充,通常保護令須開庭審理,若法官案量過大、再碰上子女探視鑑定或精神酒癮評估,審理時間只好延宕。
她直言,「如果已有暫時保護令,還能稍微緩解,但若沒有,平均50多天的等待實在太久。」
改善保護令效率 法界提加害者處遇計畫分案處理
「法院內部長期以來重刑輕民,即使家暴事件已經涉及傷害,在法官、檢察官的認知上,仍然可能認為是『小事』」,曾受前立委高嘉瑜委任,處理家暴官司的律師李永裕指出,對被害人來說,等待50多天已相當久,但其實綜觀各樣司法案件,卻可說是「非常短」。
李永裕說,在各界希望保護令盡快完成審理的壓力下,可能需要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另行評估、提出建議的加害者「處遇計畫」,這又可能再拖慢審理期限,因而導致法官主動依職權裁定處遇計畫的意願低落。
「處遇計畫」是指為改變加害人的暴力行為、不良習慣或犯罪價值觀,所設計的矯正、輔導、治療或教育措施。據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處遇計畫執行機關,須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評鑑合格的精神科門診、病房或藥癮戒治醫療機構,或經縣市政府指定的機關團體。
對於加速保護令審理,李永裕建議透過改變法官分案系統來改善,因為現行機制下,法官就算額外花時間與心力裁定了加害者處遇計畫,也只能算是結完1案,還可能因此拖累結案速度表現。
他指出,若能將加害者處遇計畫與被害人保護令分為2案,不僅可以增加法官裁定處遇計畫的誘因,也會因不必等待報告,加速保護令審理速度。
司法院:督促法官收案後即檢視危險評估量表
對於保護令審理時間,司法院說明,民事保護令中的「通常」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後,才能核發。因此,為確保程序上合法,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期日時,必須預留合法通知當事人及給予其等適當準備的期間。
司法院表示,保護令事件可能涉及多數、複雜的家庭暴力事實,經常與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糾結牽連,在加害人否認時,法院即須詳細調查相關證據以認定事實,同時為使保護令核發內容允妥,也需函請相關機關進行訪視或實施處遇計畫的審前鑑定,因而需要相當的處理時間。
司法院指出,為了妥善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等安全與權益,司法院已督促法官在收案後立即檢視卷證及危險評估量表,必要時應就高風險案件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另外,婦女團體認為法官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比例低,司法院表示,各法院在通常保護令中核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內容的比率,於113年為23.71%,114年1至6月已提高至28.11%。
處遇計畫核發率提升 司法院持續推動
如進一步以當事人是否聲請核發處遇計畫的件數來看,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核發處遇計畫內容的比率於113年及114年1至6月間,分別達到46.77%、51.24%。
司法院指出,法院是否核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必須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必要性的審酌,包括考量如相對人本次暴力行為情節、有無家庭暴力行為歷史、是否具有權控意識、欠缺管理情緒或遵守法律的能力、兩造是否處於高衝突關係,以判斷相對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風險程度,也要考慮相對人之生活、就業與家庭等情況。
司法院持續追蹤及督促法院妥適核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的保護令,也有部分法院與地方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合作辦理「預防性認知教育輔導」,促請相對人在開庭前參加,藉以及早介入、預防與管控家庭暴力行為。(編輯:陳清芳)1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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