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規限制勞工申請彈性育嬰假 勞動部:違法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8日電)勞工有臨時育嬰需求可請彈性育嬰假,勞動部今天表示,有雇主為調配人力,限制一天僅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或家庭照顧假時數給不足,這些都違法,提醒雇主注意。
彈性育嬰假今年上路,讓新手爸媽可以「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用小時」。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期發現許多雇主容易踩雷的案例,為避免雇主觸法,特別彙整說明。
勞動部表示,近期有發現有企業為了人力調配,限制一天只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請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企業不能訂定內部規則,要求只有完成工作或者是最先提出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則可以提醒員工,除非有特殊狀況,包含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根據法規規定,勞工一年有7天家庭照顧假,若以正常工作時數換算應該給予56小時的家庭照顧假,但勞動部表示,若勞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雇主就應依照約定工時換算給予70小時家庭照顧假,不能只給56小時。
另外,勞動部提醒,員工如果請了彈性育嬰留停,復職後的當月加班時數上限不能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6小時,縱使勞工在計算加班工時的一個月週期內有申請育嬰留停,當月的加班時數計算還是須以原本一個月週期來計算,不能歸零。
勞動部表示,民眾如果想瞭解更多育嬰留職停薪照顧新制內容以及相關問答Q&A,可至勞動部官網查詢,如有個案疑義,可致電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編輯:管中維)1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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