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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藍海吸金逾4億元 董事長判刑10年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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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1日電)台灣藍海公司涉吸金新台幣4億餘元,二審判董事長劉威廷10年6月、執行長李進倫12年、法務黃耀正3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歷審判決指出,李陳妙音及配偶李長安於民國104年間,邀李進倫、劉威廷共同投資位於泰國曼谷湄南灣景酒店會所,4人共同在泰國成立泰國藍海公司,約定由李陳妙音經營的公司出資泰銖5000萬元,李進倫、劉威廷經營的台灣藍海公司出資泰銖5000萬元,並由李陳妙音擔任泰國藍海公司董事長、李進倫、劉威廷為董事。

根據判決,李陳妙音夫婦等人為籌措興建會所資金,以湄南灣會所投資案吸收資金,並由黃耀正負責擬定契約條文,再透過網路、文宣、舉辦說明會、僱人銷售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李進倫、劉威廷自民國105年10月至107年10月間,共招攬78名投資人,涉違法吸金新台幣4億餘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共同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劉威廷10年6月、李進倫12年、黃耀正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台幣602萬餘元沒收或追徵價額。3人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劉威廷、李進倫維持原審刑度,黃耀正則改判3年10月。高雄高分院表示,法官考量黃耀正須聽命於劉威廷、李進倫,並著重擬定投資案契約等,未積極招攬民眾參與投資,犯罪所生危害較低,因此撤銷原審改判。

3人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在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7月1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另外,李陳妙音夫婦在108年逃到泰國,110年遭通緝。李陳妙音後續在泰國遭逮並遣返回台,經解送高雄地檢署歸案羈押,被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起訴。後續因羈押屆滿,李女聲請具保停押,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裁定30萬元交保,目前案件由法院另案審理中。(編輯:李亨山)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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