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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綠燈閃燈時禁走斑馬線規定擬放寬 最快4月起免罰

2026/1/29 15:15(1/29 16: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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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口行人過馬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口行人過馬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9日電)現行規定行人專用號誌閃爍時,禁止行人走上斑馬線,否則依法開罰。交通部說,因考量號誌閃爍是「警告」行人綠燈即將結束,修正放寬相關規定,讓行人不再挨罰,預計4月上路。

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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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行人專用號誌「行走行人」的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是警示行人可通行的綠燈時間即將結束,尚未進入道路者,為安全起見,要避免再進入道路;但現行規定是尚未跨入者「禁止」跨入,導致部分行人因此受到處罰。

對此,交通部強調,行人號誌閃光綠燈的設計,不在催促行人「趕快通過」,而是提醒「停下腳步」,因此修法保障行人(特別是高齡者)的交通安全,預計今年4月上路。(編輯:吳素柔)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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