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糾紛頻傳 交通部出手訂法令最快年底上路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5日電)過年期間北部有民眾遭拖吊業者索取高昂費用引發議論,交通部今天表示,未來將邀22縣市開會討論,擬訂定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草案下半年出爐,最快年底上路。
有網友近期在社群平台上分享,車輛故障需要道路救援,找了民間公司拖吊,從新北烏來到新店居然要價新台幣10萬元,桃園也傳出有女騎士機車拖吊2公里,被開價5萬多元。
交通部主秘沈慧虹告訴媒體,交通部將與22縣市攜手合作,一方面保障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為拖吊業者建立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未來在開會討論時,也將參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的經驗,訂定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在於透過揭露相關資訊,讓民眾和業者有較明確的依循,以避免消費糾紛。
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依契約性質及目的包括「契約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契約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則有4項,包括「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義務或責任」、「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目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在所轄管的國道、快速公路已有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沈慧虹表示,因上述轄管路權範圍較封閉,因此有訂定基本費率,但因各縣市道路特性、城鄉差距、業者服務範圍不同,未來與各縣市討論時將不會觸及費率,後續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費率。
沈慧虹指出,未來拖吊業者與消費者訂定的契約應納入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規劃下半年進行相關草案預告,後續送行政院消保會及法制單位,並由行政院公告,最快年底上路,她強調,除了期盼能保護消費者權益外,也不希望拖吊業者被污名化。
依據消保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蕭博文)1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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