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污標準加嚴 戴奧辛等有害污染物納管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9日電)環境部今天表示,修正水泥業空污排放標準,包含戴奧辛與12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納入管制,業者可因升級設備申請展延,但最遲只能延至118年元旦;違規最高可罰2000萬元。
環境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18日修正發布「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法重點在於接軌國際,將戴奧辛與12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納入管制,同時增訂氟化氫(HF)、氯化氫(HCl)與一氧化碳(CO)等標準。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長黃偉鳴告訴中央社記者,國內水泥廠目前共有6家,包含宜蘭4家、花蓮2家;未來若排放違規,可依空污法開罰新台幣10萬元至2000萬元。
環境部表示,隨著淨零碳排政策積極推動,國內水泥窯協同處理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的比例持續增加;為防範多元化料源可能帶來的污染潛勢,同時考量水泥業污染排放與進料成分具備高度關聯性,此次修法特別導入「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制度。
環境部說明,透過資源循環物料的溯源與使用管理,鼓勵業者配合自身水泥窯的處理能力篩選原料,促使業者掌握資源循環物料成分,並藉由篩分控管與進料配比調整,從源頭確保排放符合規定。
因此,環境部指出,考量產業界需要時間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此次修法提供緩衝配套,業者得於今年10月30日前提出配比管理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緩衝期限,給予合理應變空間,但緩衝期限最遲不得逾118年1月1日。
環境部強調,這次修法歷經多次跨部會與產官研商,充分凝聚各界共識;透過「末端排放加嚴」與「料源成分控管」雙軌並行,兼顧循環經濟與空污管控。(編輯:吳素柔)1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