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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戒癮半年後才可換短期駕照 新制擬7月中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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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駕駛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8日電)毒駕頻傳,交通部今天預告道安規則增修吊照後重考規範、加強資格審查,以及換照觀察制度,完成戒癮治療或講習後半年內未再用毒,才能換發3年短期駕照,設6年觀察期,擬7月中旬施行。

交通部除了配合行政院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毒駕處罰及駕照管理機制,在修法完成前,今天先預告修正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從駕駛人資格管理、駕照核發及持照限制等面向建立預防性管制機制,提前降低高風險駕駛人上路風險。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緯接受媒體聯訪時說明,首先為建立施用毒品者換照觀察制度,經確認施用毒品汽車駕駛人,須依規定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自完成日起6個月內未再有施用毒品情形,才能換發有效期間3年短期駕駛執照。

並且設置6年觀察期,期間每滿3年須重新換照,趙晉緯說,「等於換兩次之後,才能換到一張可使用到70歲的駕照。」

其次,強化持照資格管理,交通部表示,將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列為施用毒品者重新取得駕駛資格必要條件,未完成相關程序前,不得駕車上路。

第三,加強考照資格審查,交通部指出,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在未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前,或於完成後6個月內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避免高風險駕駛人直接取得駕駛資格。

第四,增訂毒駕吊照後重考規範,交通部表示,曾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者,申請重新參加駕照考驗時,應檢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證明文件。

此外,為避免經確認施用毒品汽車駕駛人,利用互惠換照方式取得駕駛執照以規避國內管理,交通部這次修法明定其在完成換照程序前,不得持外國政府、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所發駕駛執照(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駛執照。

趙晉緯表示,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後續將儘快與內政部進行會銜發布作業,預計在115年7月中旬生效,未來毒駕被通報後,將進入高風險換照機制,希望能透過修法降低事故數。(編輯:陳清芳)1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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