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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社會住宅出租弱勢者提高至3成

2016/11/16 19:55(11/16 20: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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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從現行10%大幅提高到30%,落實居住正義。本案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葉俊榮、次長花敬群、營建署長許文龍等人列席,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一整天逐條審查後,晚間6時左右完成初審,會後民進黨立委也與葉俊榮等人開心合影。

花敬群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最主要來是環繞社會住宅,未來三讀通過後,土地取得、資金籌措、專責機構設置、包租代管的運作模式等都有明確法源,接著會提報行政院社會住宅實施方案,與住宅法同步搭配後,「明年應該就會是一個正式擴大實施的開始」。

為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初審條文明定,由政府或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縣市轄區作為計算範圍,至少提供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

為鼓勵公益出租人,初審通過條文中也新增,房屋所有權人若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在出租期間房東的租金收入所得,免繳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初審條文明定,租金補貼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花敬群說,對不同負擔能力的人,會有不同租金補貼標準,弱勢者有更多補助。

另外,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新建住宅經辦理住宅性能評估達一定標準者,得予獎勵並登載於政府相關網站;屋齡達一定年限的住宅,政府得酌予補助評估費用。花敬群也說,這次修法關於住宅性能制度的強化,「是很重要亮點」。10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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