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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海水養殖區遭占用30年 監院糾正苗栗縣府

2021/8/2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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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今天說,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67公頃用地,因政府消極開發及撤守公產權益,導致被占用、閒置30多年,監察院糾正苗栗縣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

王幼玲、蔡崇義及葉大華透過新聞稿表示,根據審計部108年苗栗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苗栗縣政府在民國73年間與台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130公頃通霄海埔新生地,因開發失敗,導致部分土地遭長期占用。

王幼玲、蔡崇義和葉大華說,苗栗縣政府因應地方養殖戶陳情,就部分土地在101年3月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經調整後含公共設施開發面積約67.58公頃,由農委會漁業署核定為「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並經行政院在101年11月19日核可。

監委指出,其中「苗栗通霄海水養殖專業生產區海水供水及公共設施統包工程」在103年4月8日開工後,原預定104年1月30日完工,苗栗縣政府仍延遲給付第一期工程估驗款,導致發生採購爭議使工程延宕到106年11月23日才竣工,有公共工程財務規劃不當的疏失。

監委表示,相關工程延宕多年後,陸續在107年1月間完工,竟又因苗栗縣政府、國產署與林務局態度消極而致全案延宕。林務局耗時7年,仍有6筆土地共0.657公頃未完成移交;苗栗縣政府與國產署對合作開發工作計畫及契約書,也經7年尚未磋商定案。

監委說,漁業署對全案督導不周,以至占用戶視國家法紀於無物,持續占用國有地30多年,至今無法招商。

王幼玲、蔡崇義、葉大華調查後提出報告,認定苗栗縣政府、國產署、林務局及漁業署行政效能不彰,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及地方養殖漁業的發展於不顧,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並決議要求限期改善,追蹤改善情形。(編輯:康世人)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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