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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外役監條例 重大犯罪、未繳貪污所得不得遴選

2023/7/31 13:54(8/1 13: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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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圖為花蓮自強外役監。(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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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貪污犯、重大經濟犯若沒有繳回犯罪所得等,不能參加遴選的條文。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包括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執行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情形,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編輯:蘇龍麒)1120731

(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製圖)
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持標語看板表達意見。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2年7月31日
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持標語看板表達意見。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2年7月31日
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圖為民進黨立委在議場內持標語合影。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2年7月31日
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圖為民進黨立委在議場內持標語合影。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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