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管理初審 陳昭姿主張由個資會監督暫無共識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9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因民眾黨立委陳昭姿主張應遵照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監督,幾經行政部門提醒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仍不為所動,審查會審查13條,保留11條,其餘條文擇期再審。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上午詢答結束後,下午隨即進入逐條審查,條文共計27條,今天處理13條條文,11條條文保留,通過2條。
因應憲法法庭111年8月12日憲判字第13號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於5月15日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函請立院審議。草案重點包含,針對健保資料於原始蒐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建立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管機制,同時,為確保健保資料利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明確規範申請資格、目的及審查程序,並設置健保資料諮議會,強化健保資料庫建置、管理及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建立嚴謹的監督防護機制。此外,也明定民眾退出權及不可退出的但書。
由於健保資料為機敏性資料,加上健保核心資通系統是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的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草案也規範,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第6條第1項所建置資料庫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的功能正常運作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為避免健保資料遭濫用,草案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
審查會一開始,陳昭姿主張草案應納入個資會,包括第2條除明定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外,要求加上個資會監督,第4條要求衛福部部會同個資會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她強調,要納入個資會才符合憲判字的意旨,個資會才是獨立機關。
不過,隨即引發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多次質疑,雖可認同陳的想法,但不應定在草案中,草案僅處理「特定目的外」部分,目的內的應去修健保法,且體例上也不符。但陳昭姿仍堅持主張,並強調依她過去經驗,類似諮議會的單位最後都由健保署主導,加入超然獨立的個資會,才能擺脫健保署或衛福部控制。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組長林裕嘉表示,個資會是獨立監督機關,若要主管機關(衛福部)會同個資會聘派健保資料審議委員會委員,等於個資會實質管理,加上個資會本身的監督角色,會被外界質疑球員兼裁判,等於監督是無效的,反而獨立性沒有了。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多次提醒,並裁示休息協商,仍無法說動陳昭姿。劉建國還一度表示,若草案依陳昭姿的主張修,國內所有法只要涉及個人資料,都要加上個資會,那很多法都要跟著修,根本不可行,也不符合立法的規則。但陳昭姿不為所動。
眼見勸說無效,劉建國打消原訂今天完成初審想法,只要陳昭姿提出的修正動議要求納入個資會,均裁示保留,並於下午4時30分左右宣布休息,其餘未審完條文擇期再審。(編輯:張若瑤)1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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