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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無照酒駕車禍釀1死 一審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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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彰化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彰化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9日電)彰化縣施姓男子無照酒駕行經埔鹽鄉新生路與好金路口,和自小客車碰撞,導致1名乘客死亡,且為第6次酒駕,彰化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8年刑期。

施姓男子民國113年2月6日深夜在住處飲用高粱酒,7日凌晨1時許無駕駛執照開車前往超商買香菸,途中行經埔鹽鄉新生路與好金路口,行向號誌為閃光紅燈;駕駛自小客車的李姓男子當時載癌末母親,行向號誌為閃光黃燈,2車發生碰撞,導致李男的母親肝撕裂傷併大量腹腔出血死亡。

警方獲報到場,對施姓男子測得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全案經彰化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移送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彰化地院表示,施姓男子應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卻疏未注意貿然前行,此案是其第6次酒駕,且於103年遭吊銷普通自用小客車駕照後,仍繼續無照上路;李姓男子也疏未注意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應負擔肇事次因責任,且被害人案發當時為癌末患者,癌症與車禍同列死亡原因。

地院考量施姓男子犯後一度否認為駕駛人,且未上前關切被害人狀況,警詢時坦承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並稱「如果當初你們是坐救護車就不會發生車禍」,對被害人家屬有些許冒犯,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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