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老福法 老福機構評鑑改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3日電)為讓老人福利法之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規定一致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評鑑分優、甲、乙、丙、丁者,修正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行老人福利法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制度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做為評鑑結果。不過,在長照法、護理人員法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為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最後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的修正動議,刪除現行條文評鑑制度予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改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制度。
至於修法前,尚有依原條文執行評鑑丙、丁等裁處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審查會也增訂條文,「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修法前,已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老人福利機構,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對於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提及,現行的等第制,牽涉到輔導機制、教育訓練額度、補助計畫等,未來改為合格者及不合格者會做何調整。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周道君回應,目前若把等第制接軌到合格與不合格,合格者會是現行的優、甲、乙,而丙、丁都會列為不合格者,制度調整後包括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資格、補助計畫,會同步相應調整。
至於民進黨立委王正旭提到,改為合格及不合格後,會不會造成機構只求合格就好,不若以往得到優可以對外宣傳成果,機構願意自我要求,把品質做更好。
周道君強調,衛福部會參考長照機構評鑑規定,會有一個合格者中的優等定義,老服機構還是可以藉此表彰機構的品質。(編輯:張若瑤)1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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