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運產條例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將擴大抵稅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5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營利事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從現行150%,提高至175%,等於企業贊助運動等可擴大抵稅。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於5月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可視為運動部於今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掛牌前的相關配套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原列5款之外,此次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有關全民運動賽事,行政院會通過時新增規範,定義全民運動賽事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得享有稅賦優惠。
為提升完善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等效益,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對職業運動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的額度,從現行的150%,提高至175%。
受贈年限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
審查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為民進黨立委張雅琳等人提案,建請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網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明確規範捐贈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之不同。
另一則是就全本法案由民進黨立委吳沛憶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建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編輯:林興盟)1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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