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健豪罷免案理由與答辯書全文

(中央社網站)中選會7月3日公布立委黃健豪罷免案罷免理由及答辯書,投票將於26日舉行,全文如下:
公告事項:
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26 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三)投票地點:臺中市第 5 選舉區各投票所。
二、罷免理由書:
提議人之領銜人廖金漳先生提出之罷免理由書如下:
提出罷免臺中市第五選區(北區、北屯區)第11屆立法委員——中國國民黨黃健豪一案,茲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之規定,列舉罷免理由如下:
(一)前言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擁有監督公職人員的權利,當其行為與選民的期待相悖時,罷免是重要的工具。黃健豪先生自擔任公職以來,未能有效履行職責,影響了人民的利益與福祉,甚至讓國防安全門戶大開,因此,我們發起了此次罷免。
(二)支持淡化主權的《兩岸條例》修法
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
將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公告權責由國防部改為海委會,可能會淡化主權爭議,進而削弱臺灣在國際上的地位和主權聲明。這樣的改變可能會被解讀為臺灣在主權問題上的退讓,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構成威脅。
國防安全
國防部負責公告限制或禁止水域,能夠更有效地應對潛在的軍事威脅。將這一權責轉移給海委會,可能會削弱臺灣在面對中國軍事挑釁時的應對能力,增加國防安全風險。
民意反應
臺灣民眾普遍對這一修法提案沒有共識,這表明該提案有可能不符合民意,但黃健豪仍依據國民黨的方向推行該提案,可能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和民眾的不滿。
(三)支持中配入籍縮短年限
國家安全考量
縮短入籍年限可能會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由於兩岸關係的複雜性,縮短年限可能會增加潛在的安全風險,特別是在情報和間諜活動方面。
社會融合問題
6 年的入籍年限有助於確保中國籍配偶有足夠的時間適應臺灣的社會、文化和價值觀。縮短年限可能會導致社會融合不充分,增加社會矛盾和摩擦。
經濟負擔
縮短入籍年限可能會增加政府在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方面的負擔。這些新入籍的配偶可能需要更多的公共資源,甚至利用依親引入中國籍親屬,增加公共資源的消耗;且中配的離婚率高,取得臺灣身份證後可以離婚再結婚,繼續利用依親帶更多中國籍居民,持續增加對臺灣的經濟造成壓力。
政策一致性
中配取得身分證的期限原本是 8 年,2009 年在前總統馬英九主導下縮短成 6 年,不宜再進一步減為 4 年。改變這一政策可能會引發其他國籍配偶的不滿,要求同樣的待遇,進而影響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民意反應
縮短入籍年限可能會引發部分臺灣民眾的不滿,認為政府在對待中國籍配偶的政策上過於寬鬆,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和政府的公信力。
(四)支持《離島建設條例》修法草案引進中資
國防安全
1. 軍事基地風險
離島地區往往是國防戰略的前沿。引進中資可能會導致軍事機密的洩漏,增加敵對勢力獲取敏感軍事的風險,威脅國家安全。
2. 基礎設施控制
中資企業可能會參與建設和控制離島的重要基礎設施,如港口、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這些設施的控制權一旦落入外國手中,將對國防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國土安全
1. 主權與領土完整
引進中資可能被解讀為臺灣在主權問題上的讓步,導致外界誤解臺灣在主權和領土問題上的立場,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構成威脅。
2. 土地控制
中資企業可能會大規模購買和控制離島的土地資源,進而影響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結構,甚至可能對國家領土的實際控制構成挑戰。
資訊安全
1. 數據洩漏風險
中資企業可能會利用其在當地的業務活動,獲取和傳輸敏感和數據,對臺灣的資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些數據一旦被不當利用,將對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
2. 網絡安全威脅
中資企業參與離島的基礎設施建設,可能會在系統中植入惡意軟件或後門,對臺灣的網絡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並有可能在關鍵時刻癱瘓當地的網絡系統。
中資可投標
1. 國家安全風險
中資公司參與離島建設投標,可能會獲取大量的戰略性資訊,這些對於國家安全至關重要。一旦這些資訊被外洩,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2. 政治影響力擴大
中資企業進入臺灣市場,可能會通過經濟手段擴大對臺灣的政治影響力,從而干涉臺灣內政和政策決策。
3. 市場競爭不公平
中資企業通常享有大量政府補貼,參與投標可能會對本地企業構成不公平競爭,削弱本地企業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力。
中國勞工可來台
1. 就業市場擠壓
大量中國勞工進入臺灣,可能會擠壓本地勞動市場,導致臺灣工人的就業機會減少和工資水平下降。
2. 社會文化影響
不同文化背景的勞工大量湧入,可能會導致社會文化的衝突和不和諧,影響社會穩定。
3. 治安問題
管理不善的情況下,大量外籍勞工的湧入可能會引發治安問題,增加社會治理的難度。
貨船無視禁制區
1. 主權受損
允許貨船無視禁制區,會削弱臺灣對自身領土和海域的控制,損害國家主權。
2. 環境污染
無視禁制區的貨船可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影響離島地區的生態環境和居民健康。
3. 漁業資源破壞
貨船進入禁制區可能會對當地的漁業資源造成破壞,影響漁民生計和海洋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
臺灣廠商得標能引入中國廠商及人員
1. 國防安全隱患
臺灣廠商引入中國廠商及人員參與建設,可能會洩露敏感資訊和技術,對國防安全構成威脅。
2. 經濟依賴風險
依賴中國廠商及人員,可能會增加臺灣經濟對中國的依賴,削弱臺灣的經濟自主性和韌性。
3. 技術外流
中國廠商及人員的參與,可能會導致臺灣先進技術和知識的外流,損害本地技術創新和競爭力。
(五)收割他人政績
誠信問題
黃健豪將中央政府的補助和前輩的政績當作自己的成就,這種行為顯示出其誠信問題。公職人員應該誠實面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將他人的努力據為己有。這種行為不僅欺騙了選民,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缺乏實際貢獻
黃健豪的政績多數來自中央政府的補助或前輩的努力,這表明他在任期內缺乏實際的貢獻。選民選擇公職人員是希望他們能夠為社區帶來實質性的改變和進步,而不是僅僅依賴他人的成果來裝點門面。
資源分配不公
黃健豪將中央政府的補助當作自己的政績,這可能會導致資源分配的不公。中央政府的補助應該公平地分配給所有需要的地區,而不是被個別公職人員用來提升自己的政治形象。
影響選民信任
黃健豪的行為可能會影響選民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信任。當選民發現他們的代表並沒有真正為他們的利益工作,而是依賴他人的成果來提升自己,這會導致選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
阻礙未來發展
黃健豪的行為可能會阻礙未來的發展。當公職人員依賴他人的成果來提升自己時,他們可能會忽視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會導致社區的發展停滯不前,影響未來的進步。
(六)支持《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
民主權利的削弱
提高罷免門檻會限制公民行使罷免權的機會,削弱了民主監督的功能。罷免是公民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和問責的重要手段,過高的門檻會使這一權利變得難以實現,進而削弱了公民的民主權利。
降低公職人員的責任感
罷免門檻的提高可能會導致公職人員的責任感降低。當罷免變得困難時,公職人員可能會變得不再那麼重視選民的意見和需求,進而影響其施政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增加社會不滿
提高罷免門檻可能會引發社會不滿。當公職人員的行為不符合選民期待時,選民無法通過罷免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問責,這可能會導致社會矛盾加劇,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違背民主原則
民主制度的核心在於公民的參與和監督。提高罷免門檻違背了這一原則,限制了公民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權,削弱了民主制度的基礎。
歷史經驗教訓
從歷史經驗來看,過高的罷免門檻往往會導致公職人員的腐敗和濫權。當罷免變得困難時,公職人員可能會利用其職權進行不當行為,損害公共利益。
(七)支持不合理刪除或凍結預算
影響公共服務質量
預算削減或凍結可能會對公共服務質量產生負面影響。公共機構依賴穩定的資金運作來提供必要的服務,如教育、醫療、交通等。削減或凍結預算會導致這些服務的質量下降,直接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
阻礙基礎設施建設
許多重要的基礎設施項目依賴於穩定的資金支持。刪除或凍結預算會導致這些項目的延誤或停滯,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基礎設施的缺乏還可能對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質量造成威脅。
影響經濟發展
公共支出是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之一。削減或凍結預算會減少政府對經濟的投入,進而影響經濟增長和就業。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的時期,削減預算可能會加劇經濟困境,增加失業率。
削弱政府職能
政府需要穩定的資金支持來履行其職責。刪除或凍結預算會削弱政府的運作能力,影響政府的決策效率和執行力。這可能導致公共政策的實施受到阻礙,影響政府的治理效果和公信力。
影響長期規劃
預算削減或凍結會對政府的長期規劃和戰略部署產生負面影響。許多長期項目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才能實現既定目標。預算的不穩定會導致項目無法順利推進,影響國家的長遠發展。
增加管理成本
削減或凍結預算往往需要進行大量的重新評估和調整,這會增加管理成本和複雜性。同時,也會增加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影響行政效率。
(八)支持《財劃法》修正案
雖然《財劃法》修正案旨在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性,但臺中市民每人獲配金額比台北市少了近二萬元,實際上可能會導致臺中市的各個方面發生負面影響,特別是在公共建設和民生方面面臨更大的挑戰。
財政壓力增大
臺中市需承擔更多公共建設和社會福利的開支,這將會導致預算分配時的財政壓力加大,影響其他重要項目的資金分配。
公共建設與發展料難持續
雖然地方政府將獲得更多統籌分配稅款,但可能出現補助減少的情況,這將影響到公共設施建設的速度和質量,特別是一些大型項目如捷運系統的延伸和新的基礎設施計劃。
教育與社會福利受影響
地方政府的社會福利開支預算會受到限制,這可能導致一些社會救助項目和政策的削減,進而影響到弱勢群體的生活質量。
交通建設資金削減
臺中的捷運藍線工程受到修正案的影響,在預算分配上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工程延期甚至計劃取消。
(九)支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國家主權與安全
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可能會對臺灣的國家主權和安全構成威脅。中國一直以來都不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的可能性,簽署和平協議可能會被解讀為臺灣在主權問題上的讓步,進而削弱臺灣的國際地位和安全保障。
政治壓力與干涉
簽署和平協議可能會增加中國對臺灣內政的干涉和政治壓力。中國可能會利用和平協議作為工具,進一步干涉臺灣的政治決策和內部事務,影響臺灣的民主制度和政治獨立性。
經濟依賴風險
簽署和平協議可能會加深臺灣對中國的經濟依賴,進而影響臺灣的經濟自主性和韌性。過度依賴中國市場和資源,可能會使臺灣在經濟上受到更多的制約和壓力,影響長期的經濟發展。
社會分裂與不穩定
簽署和平協議可能會引發臺灣社會的分裂和不穩定。臺灣內部對於兩岸關係的看法存在分歧,簽署和平協議可能會加劇這些分歧,導致社會矛盾和衝突的加劇,影響社會穩定。
歷史經驗教訓
從歷史經驗來看,與中國簽署的協議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履行和保障。中國在過去的多次協議中,經常違反承諾,這使得簽署和平協議的可信度和可行性受到質疑。
(十)支持取消對 TikTok 的管制
數據安全問題
黃健豪支持取消對 TikTok 的管制,但該平台的數據安全問題不容忽視。TikTok 為字節跳動(ByteDance)公司所有,其數據可能會被中國政府獲取與使用,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內容監控與審查
TikTok 在某些情況下會對內容進行審查,雖然黃健豪強調言論自由,但平台的監控機制可能影響用戶言論自由。
假訊息與有害內容
TikTok 上的假訊息與有害內容也是一個問題。如果不對平台進行適當管制,這些有害內容可能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十一)支持《憲訴法》修正案
違反憲政原則
憲訴法修正案被批評為違反憲政原則,特別是對憲法法庭的運作造成不利影響。修正案要求大法官人數達到 10 人才能進行案件評議,並且需要 9 人同意才能宣告違憲,這被認為是對憲法法庭的癱瘓。
損害司法獨立
該修正案被認為是對司法獨立的侵害,因為它可能導致憲法法庭在處理重要案件時無法正常運作,從而損害司法公信力。
不合理的立法設計
修正案中的一些條文被批評為不合理,甚至是與憲法法庭的目的背道而馳。例如,修正案第 30 條規定,如果大法官人數不足 10 人,案件可以被裁定不受理,這被認為是對人民權利的犧牲。
(十二)結論
綜上所述,黃健豪先生在各項政策上的立場和行為,對國家主權、國防安全、社會融和、經濟發展以及公職人員的誠信問題產生了重大影響。他未能履行其公職職責,並且所支持的政策與臺灣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馳。因此,本罷免案旨在捍衛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並保障國家的主權與安全。懇請各界支持本罷免案,共同為臺灣的未來努力。
三、答辯書:
被罷免人第 11 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 5 選舉區)黃健豪提出之答辯書如下:
為廖金漳提出罷免本人第11 屆立法委員職務一案,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4條之規定,提出答辯如下:
(一)前言:
本人自擔任立法委員以來,對於社會不公不義勇敢發聲;對於地方發展不遺餘力;對於國家預算深刻監督,無時無刻均兢兢業業,面對選民的託付,本人無一刻鬆懈。本人深知民意所託,不容抹黑與誤解,遂針對罷免團體之不實指控,提出本答辯書,以昭公信。
(二)任內表現與政績成果總覽
本人就任一年多來,已歷經近三個完整會期,期間展現積極問政與實質貢獻,具體成果如下:
1. 法律提案方面:
共提出法律修正案 264 案(含共同提案),臨時提案 27案。
2. 政策倡議與溝通:
舉辦記者會及公聽會共 21 場,主動傾聽民意並推動議題。
3. 地方建設爭取成果:
爭取交通建設核定預算 22 億元。
爭取教育硬體建設預算 2.6 億元。
爭取基礎設施改善預算 4.2 億元。
爭取捷運橘線可行性研究於 113 年 7 月 2 日通過交通部審查。
爭取捷運紅線 114 年 4 月 21 日提早啟動可行性研究。
(三)本人提案經三讀通過之修法條文:
1. 率先提案針對使用假車牌行為加重處罰:
此案在本人推動下引發高度重視,交通部其後也提出行政院版修法,最終順利於 114 年 5 月 9 日三讀通過,改善長期亂象,保障用路人安全。
(1) 過往針對假車牌(偽造、變造或冒領車牌等)違規行為,僅處最高新臺幣 1 萬 8 千元罰鍰,導致違法者繳完罰款後便再次上網購買假車牌重新上路,違法成本極低,無法嚇阻。部分人甚至是因重大違規遭吊扣或吊銷車牌者,卻仍以假牌照重新上路,等同無視交通處罰機制,讓原本不適任的駕駛繼續危害他人交通安全。此外,假車牌若與現有真實車牌重複,導致無辜車主頻頻收到罰單、疲於奔命申訴,嚴重干擾社會秩序。
(2) 為此,本人率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草案,明確提高違規處罰強度,將使用假車牌之罰鍰上限由 1 萬 8 千元提高至 3 萬 6 千元,並針對汽車所
有人處以最高加倍罰鍰,達 7 萬 2 千元。若偽造或變造他人車牌,更可直接沒入該車輛,剝奪不法工具,以重罰嚇阻。這項修法已在朝野支持下三讀通過,未來將有效提升執法效能,遏止違規橫行,回應社會對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的高度期待。
2. 率先提案加重虐童刑度:
近年陸續發生多起震驚社會的重大兒虐案件,本人於上任後即刻啟動修法行動,針對對未滿七歲兒童施以凌虐之情節,增訂加重其刑至法定刑之二分之一,該條文已於 113 年 7 月 16 日順利三讀通過。
(1) 根據統計,過去五年內重大兒虐致死人數分別為 108年 23 人、109 年 22 人、110 年 23 人、111 年 13 人、112 年 22 人,且受害者中年齡在六歲以下者高達九成,情況令人痛心。為防止憾事重演並回應社會期待,本人於 113 年 4 月 19 日率先提出加重虐童刑度之修法草案,積極推動相關條文進入立法程序。
(2) 此次修法不僅加重刑度,也釋出明確立場:社會對於兒虐零容忍。透過立法手段強化對幼童之法律保障,期能有效提升嚇阻力,讓潛在施虐者不敢輕舉妄動。本人將持續關注兒少權益保障,並透過制度改革,讓每一位孩子都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3. 提案修正刑法提高詐欺犯罪刑度:
本案目的在於補強現行量刑偏輕、實務落差過大的問題,回應社會對司法改革之期待,本案後併案至新修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於 113 年 7 月 12 日三讀通過:
(1) 根據法務部統計,106 年至 110 年間詐欺罪有罪判決中,近四成僅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兩成判拘役、僅 0.5%判處三年以上徒刑。雖現行加重詐欺罪最高可判七年,但實際上多數刑期輕微,與民眾對於嚴懲詐騙的期待落差極大。檢警歷經長時間蒐證、偵辦,卻常見法院輕判,讓辦案人員心灰意冷,也難以產生應有的威嚇效果。因此本人提出修法,將重大詐騙行為之刑度調整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真正落實「罪刑相當」原則,為受害者爭回公道,並強化對犯罪的遏阻力道。
(2) 此外,參考國際立法例可知,嚴懲詐欺行為已為多數先進國家共識。韓國、日本皆規定詐欺罪最重可處十年徒刑,德國亦針對情節重大者設有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量刑區間。相比之下,我國長期以來對詐欺犯罪過於寬容,亟待修正調整。此修法主張,並非單純訴諸重罰,而是回應實務長期觀察與民意訴求,從制度面強化刑責結構,讓法律不再失靈,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任。
4. 提案《電信管理法》納管第二類電信:
修正條文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如提供用戶接取網路的 IASP 業者,及經營虛擬行動網路的 MVNO 業者,皆須向主管機關 NCC 登記為電信事業,以補現行法制漏洞,該修正案已於 114 年 6 月 17 日三讀通過:
(1) 自民國 109 年《電信法》廢止改由《電信管理法》取代後,第二類電信不再納管,原為鼓勵創新,卻反成詐騙集團漏洞。根據地檢署統計,電信詐欺案件自《電信法》落日後明顯攀升,112 年高達 22 萬件,顯示法制鬆綁與詐騙案件激增高度相關。此次修法不僅回應社會關切,也讓未依法登記者可處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2) 本人自擔任立委以來持續推動打詐立法,堅持「該納管的就應納管」,這不只是我對選民的承諾,更是政府應有的責任。期盼修法後有效遏止第二類電信被詐騙集團濫用的亂象,從根本保護國人財產安全。
5. 推動《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條例》三讀通過,真正「還假於民」,守住勞工最後一道防線,已於 114 年 5 月 9 日三讀通過。
(1) 本人自上任以來,始終堅守與人民站在一起。年初便與勞工團體一同走上街頭,訴求「還假於民」。我國 114 年度年總工時高達 2,030 小時,全球排名第五、亞洲第二,長年被譏為「過勞之島」,基層勞工喘不過氣,社會早已積怨甚深。面對這樣的結構性不公,作為民意代表,我不可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2) 民進黨政府執政期間,以一紙命令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犧牲的是千千萬萬基層勞工最基本的休息權利。多年來,勞團與民間不斷發聲,卻始終未獲回應。本人上任後旋即提出《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主張將被砍的七天假日制度化還給勞工,並於 114 年 5 月 9 日三讀通過,具體落實「還假於民」,終結長期勞權倒退的荒謬政策。
(3) 這不僅是一次修法,更是一次制度的修正與社會的轉向。立法院不是只為建設拿錢的地方,還應是守住社會公義與勞動尊嚴的最後堡壘。罷免團體對這項立法改革選擇性忽視、避而不談,難道不是對勞工的不敬?若連「為人民爭回被剝奪的休假權利」都能成為被罷免的理由,那台灣社會恐怕連基本的公理正義都將岌岌可危。
6. 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正條文,旨在改善長期以來中央地方分配不均問題,該修正案已於 114 年 12 月 20 日三讀通過。
(四)持續關注且推動中修法:
1. 支持婚育家庭:率先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 6 個月延長發放至 12 個月(勞工部分《就業保險法》;公教人員部分:《公教人員保險法》)
(1) 少子化是台灣最迫切的國安議題之一,許多年輕家庭不敢生、不能養,最大的障礙來自於育兒階段的經濟壓力與職涯中斷風險。若能提供更長期、更穩定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僅能減輕新手父母的育兒負擔,更能讓他們安心照顧孩子,不必在職場與家庭之間痛苦拉扯。這不只是福利,更是對家庭的支持、對國家未來的投資。
(2) 本人早在 113 年 6 月,即率先提出修正《就業保險法》與《公教人員保險法》,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最長 6 個月延長至 12 個月,涵蓋孩子最需要陪伴的黃金時期。相較之下,勞動部至今仍僅在「研議」將津貼延長為 7 個月,且僅多一個月,時程尚未明朗,力道也顯得保守吝嗇,明顯無法回應民眾對婚育支持的實際需求。
(3) 我們的修法不僅提出得早,且更符合現實需求,充分考量年輕家庭在育兒階段所面臨的挑戰。這不僅是社會福利的提升,更是支持家庭、促進生育政策有效落實的關鍵措施。與此同時,勞動部目前規劃的修法方案,不僅進度較慢,增加幅度也明顯不足,未能充分回應民眾期盼。作為立法委員,我將持續推動相關政策,確保年輕家庭獲得實質幫助,讓社會福利制度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2. 提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適度公開加害者資訊,防止他人二度受害:
(1) 由於部分性侵害案件之加害人竟得以於媒體報導中匿名,引發社會高度不滿與焦慮。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6 條雖名為保障被害人隱私,實務上卻成為媒體不敢揭露加害人資訊的法源依據,使加害者得以潛伏於社區,潛在受害者毫無警覺,形成明顯制度漏洞。本人因此提案修法,增訂例外條款,明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警示潛在受害者時,媒體得適度揭露加害人資訊,不受原有匿名規定限制,補足現行法制的不足。
(2) 此外,本同步修正第 29 條與第 52 條,要求主管機關評估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風險並分級,對於最高風險者,由警察機關公開其姓名、照片等個資,讓社區能及早防備。此設計參考國際作法,強化社會預警功能,真正落實「預防重於治療」,讓資訊揭露不再只是懲罰手段,而是保護下一位受害者的重要防線。
(3) 本案的推動,不僅回應社會期待,更展現我們守護婦幼、強化社區安全的決心。資訊揭露與隱私保障並非對立,而是要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阻斷再犯風險,讓民眾得以安心生活。
3. 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沒入車輛及無照駕駛沒入車輛:
(1) 根據警政署統計,近五年無照駕駛肇事案件與死傷人數皆呈上升趨勢,112 年高達 55,492 件,造成 763 人死亡、78,885 人受傷,遠高於酒駕所致死傷。而酒駕案件自 108 年修法加重處罰後,案件數與死傷人數皆明顯下降,顯示「提高罰則、嚴格執法」確實有效。反觀無照駕駛目前罰則過輕,執法力道不足,等同於讓無證駕駛人肆意上路,威脅所有用路人生命安全,實有立即修法強化之必要。
(2) 本人提出修正條文,除大幅提高無照駕駛罰鍰金額至 6 萬至 20 萬元,並同時修正酒駕處分標準,明定無照駕駛者及酒駕者車輛直接沒入,杜絕車主放任、共犯式提供車輛之行為。此舉亦參考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重罰無照駕駛之立法例,落實「人命至上」之精神,強化制度嚇阻力,向無照駕駛亂象全面宣戰。
4. 提案修正《兵役法》,堵住逃兵除役漏洞,捍衛兵役制度
公平性:
(1) 現行《兵役法》雖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但對於逃避兵役義務者,卻同樣適用該除役規定,導致只要成功規避查緝至 36 歲,即可不須服役、直接除役,僅負刑事責任而免除兵役義務。此制度漏洞,讓「逃兵是否還要服役」竟然取決於被查獲的時間點,明顯違背憲法第 20 條所保障的
「服兵役為人民應盡之義務」,也嚴重損害兵役制度的公平性。
(2) 實務上,對於尚未屆滿役齡上限的逃兵,仍會依法補行徵集服役;但若查獲時年齡已滿 36 歲,即無須補服兵役,形同變相鼓勵以拖待過、規避國防義務。現行法律雖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逃避兵役之規定,惟若不補足服役義務,實質上仍難維持兵役制度的正當性與嚇阻力。本人因此提案修法,明定逃避服役者不得因年滿 36 歲而當然除役,確保全民服兵役的義務一致性,並恢復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五)罷免理由書所述多所失實,並混淆政策差異與失職行為,爰說明如下:
1. 罷免理由無具體事證且充滿偏頗與臆測:
(1) 政策立場之不同,不等同於失職或不適任:罷免理由所列多項內容,實為正常民主社會中政見與政策上的分歧,如對兩岸條例、入籍年限、監督預算與修訂法令等議題,皆屬合法範疇之政策討論,並不構成違法或失職行為。
(2) 論述均為臆測缺乏邏輯論證:罷免書內容多為假設性語句,如「可能被滲透」、「可能損害國防」、「或引發社會不穩定」等,缺乏具體事實或資料佐證,為個人臆測與想像的論述,難以成立罷免正當理由。
(3) 未有具體民意佐證:罷免書中屢以「不符民意、欺騙選民」作為論述,卻不見民調或佐證數據,應為個人的立場與主張,無法證明代表多數選民之聲音。
(4) 情緒語言與不當人身攻擊:罷免書中用語如「國防破口」、「主權讓步」、「資訊洩漏」、「社會分裂」等,均屬情緒性措辭,無助於理性政策討論,只為影響選民認知、誤解與恐慌。還有不當人身攻擊,對本人「誠信問題」、「收割政績」、「阻礙發展」等指控,均未提供客觀證據,明顯為個人攻擊或主觀臆測,不符合公正評議標準。
(5) 任內具體政績與作為均公開公評: 本人依法行使職權,問政過程公開透明,持續接受媒體與選民監督,並辦理多場地方說明會,針對多數民眾關心議題如兒少權益、反制詐騙、七天國假、保障婦幼社福制度等皆有明確立場與積極參與,不容因政治對立為由抹煞努力。
2. 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部分:
(1) 兩岸條例第 29 條修法為陳永康委員提案,本人為連署成案。該條文主要為:將禁限制水域的劃設權責由國防部移至海洋委員會。此修法在 4 月舉行之公聽會時,國防部及海委會對於何部會執掌僅為行政權分配問題,均無堅持意見,孰料經綠營側翼抹紅後,執政黨立委、名嘴均紛紛跳出來攻擊抹紅此修法。事實上,中央政府二次修正外離島禁止、限制水空域管制範圍都是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公告施行,而將外島禁限水域執法由國防部改由海巡署執行,更是民進黨政府長期執行政策。罷團抹黑、抹紅本人連署之修法目的無非僅為唱和謠言而未經獨立思考判斷之舉。
(2) 公告權的行政調整不是主權讓渡。權責機關的更動是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的管理,不是國家主權歸屬的改變。該提案肇因於對岸船隻闖入我禁限水域事件,後有海巡署在禁限水域有無執法權等討論。政府對於金、馬與大陸之間海域的管理,是朝解除軍管,恢復平時海洋事務管理的方向進行,在組織部署上,也從國防部逐漸轉移到海委會,因此,由海委會負責,更是實質主權管轄的落實。
(3) 海委會與國防部職責不同,修法並未排除國防部在危機時的主導角色。真正有威脅情境下,國防部仍然可以依據相關法令接管與指揮,修法並未剝奪國軍防衛權能。事實上海巡與國軍聯合勤務、情資共享,海巡署已是站在第一線的第二海軍,也多次處理對岸船隻進犯事件,執法彈性遠高於國軍。
(4) 提議人說可能「削弱國防」、「安全風險增加」等語言,試圖製造國安恐慌,但未提供具體風險評估依據,更沒有證據顯示大眾普遍反對或強烈不滿的輿情,這純屬虛構威脅的預設,沒有實證基礎, 民眾思考後即可推翻此論述。更何況,本修法目前僅為提案完成狀態,連進入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實質討論的階段都還未到,只因提案看法不同就要被罷免,豈是民主運作方式?民主是多元,而非一言堂。
3. 陸配入籍年限縮短修法指控更是張冠李戴:
(1) 本人並未提案或連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修正草案:罷團指謫本人支持中配六年改四年之提案純屬張冠李戴。連提案、連署的人是誰都搞不清楚,還當作罷免理由,民眾不會認同。
(2) 此外,罷團指稱縮短陸配入籍年限將增加醫療和社會福利負擔,更是純粹的謠言與抹黑。衛福部國健署早已指出陸配參加健保制度需取得台灣身分證,且其父母年滿 70 歲,才能申請來台定居滿半年後參加健保,且每年有 60 個申請名額限制。難道每年多出 60 人參加健保就會拖垮健保制度嗎?如果真的關心健保制度為何罷團不關注健保濫用、醫護過勞問題?所謂「陸配衝擊國人健保」完全只是恐嚇以及歧視。
(3) 該修法提案目前僅為一讀,尚未進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討論,連民主的論述與辯駁都尚未進行,只因政策主張不同就要罷免,豈不是成為一黨專制的獨裁政權?這絕非民主之福。
4. 《離島建設條例》修法部分:
(1) 該修法為離島地區立委提案,目的是希望解決離島大型公共建設工程量少價高工期長,廠商不願進場的困境。而提案目前在立法院連一讀成案都還沒有,更遑論後續的討論。
(2) 我們認同國家安全優先,但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離島居民的困境與需求,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透過議事討論,政府可提出解決方案,既能維護國安,又能改善離島居民生活,才是民主處理方式。而不是國安大帽子扣下,不解決問題,只解決提問的人。
5. 罷團所謂「收割政績」之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乃主觀臆測、無具體根據之指摘:
(1) 中央補助資源並非天上掉下,而是仰賴民意代表主動奔走、積極爭取。本人身為台中北區與北屯區選出的立法委員,自當負起責任,向中央爭取應有資源與建設,這本就是立委問政的核心職責。罷免團體對本人努力爭取中央預算之作為大加撻伐,反而正好證明本人任內積極為民發聲、爭取地方利益。此種批評,只是刻意抹煞問政努力,實屬本末倒置。
(2) 預算分配本為中央政府職權,不論藍綠白或無黨籍立委,皆肩負爭取建設與改善民生之責,每會期都可見各黨派立委爭取政策、預算之政績宣傳。若罷團主張此舉為「收割」,等於否定所有 113 位立委的努力與正當角色,也否定全民對國會職責的基本認知。
(3) 若罷團認為立委爭取資源會影響信任,那總統大選期間所有提出政策牛肉的候選人,是否也該一併否定?甚至賴清德總統所提政見與福利是否也成為指摘對象?這種推論顯然荒謬,反而暴露其邏輯混亂與對民主制度的誤解。
(4) 罷團並未具體指出何項政績為「收割他人努力」,卻一再宣稱此舉損害信任、妨礙公平,實屬腦補與臆測。事實上,各地民代爭取中央補助為既有制度安排,若分配不公,應檢討的是中央政府機制,而非地方民意代表爭取資源的努力。反過來說,罷團此種以偏概全的指控,才是真正撕裂社會、誤導視聽、破壞選民對制度信賴的根源。
6. 支持《選罷法》提高罷免門檻部分:
(1) 此次修法僅針對提案應附身分證影本,用於確認是否為本人同意,並非是修改罷免成功與否的投票通過門檻。此為制度面改革建議,並未限制既有罷免權行使,而是為強化選制穩定與防止濫用罷免。提議人認為這違背民主原則、降低公職人員責任感,損害公眾利益,未免言過其實。
(2) 2021 年陳柏惟罷免案通過後,民進黨多位立委表示,候選人當選的票數和罷免票數有極大落差,應找出更合適、更務實的罷免制度,建立一個民意授權與收回權力的平衡機制,依此論調調整門檻,不更應該被提議人提案罷免嗎?當時卻未有這樣的言論,可見該項指控純屬政黨偏見。
7. 支持不合理刪除或凍結預算?
(1) 預算審查為立法院之法定職權,目的在促進資源合理分配與政府效能提升。預算凍結具附帶條件,要求政府說明或改善後可解凍,並非阻礙公共建設,更是監督機制的一環。歷屆立法院不分藍綠政黨,均是如此。
(2)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編列三兆一三二五億元,刪除一四三九億元後,最後核定二兆九八八六億元,比去年總預算增加一三六八億元,明明是史上最高總預算,哪來削弱政府職能?哪來阻礙基礎建設?這些不實指控均沒有實際的證據,都是以「可能」作為理由。
(3) 114 年民進黨政府的總預算,其中媒體宣傳費 14.9 億,跟去年相比,足足增加了 5.9 億,漲幅高達 65%,這樣的暴增,顯然不合理。而且這些媒宣費過去幾年,過度集中在某些特定媒體,媒宣費成為民進黨政府洗腦的金庫,多餘的部分刪除,難道不對嗎?!至於其他針對各部會的指控,事後均已遭澄清為造謠。提議人的「可能」,均為「不可能」。
8. 支持《財劃法》修正案:
(1) 台中市政府已說明,財劃法三讀後,市府原本統籌分配稅款約 446 億元,根據試算版本可增加到約 708 億元,增幅約 58.8%,排名第三,將有助於挹注財源。提議人所稱導致各方面發生負面影響,對公共建設與民生有影響,已可證實為錯誤謠言。
(2) 歷經 25 年未修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在 2024.12.20三讀通過,依財政部試算版本,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將從 4,676 億提升至 8,429 億,增加 3,753 億。約只佔中央政府總預算的 12%,統籌分配稅提升至 8,429 億,約只佔中央政府總預算 27%。實務上,對全國性政務推動毫無影響,唯一影響的是分配的權力,由大量的計畫型補助,轉變為法定支出,才是對地方民生經濟確實的保障。
(3) 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除了借錢舉債,大致上可以分為地方稅、規費罰單、營業事業及財產收入、統籌分配稅、一般型補助、計畫型補助。以台中市政府 113 年預算收入為例,扣除舉債,地方自籌佔 46%:地方稅 29%、規費及罰單 8%、營業事業及財產收入 10%;仰賴中央補助佔 54%:分別是統籌分配 23%、一般型補助 8%、計畫型補助 23%。換句話說,台中市政府每年大約 2000億的預算,本來就有大筆的資金是來自於中央政府的挹注。這個說法,其實完全跟民進黨政府、賴清德總統的說法一樣,就是中央政府會透過各項補助,來協助地方政府財政健全。
(4) 以許多家長關心的學校建設或育兒津貼為例,除了市府出錢之外,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跟中央「爭取」經費,但統籌分配稅款提升後,這筆經費就不需要再額外爭取,可直接由市庫支應。另外以地方建設為例,擔任市議員時期我們確實經常跟市府爭取交通建設道路改善,現在擔任立法委員,也有很大一筆經費來自交通部或內政部的建設經費,同樣用於地方各項大小建設。113 年中央補助最大宗還是在學校建設的 167 億、育兒津貼約 20 億、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約 4.3 億、基礎建設 3.8 億、TPASS 4 億、長照據點 2.4 億、捷運 2億。上述這些多是計畫型補助,依據當年度中央的計畫分配,浮動較大,如果這筆經費直接編列在統籌分配稅款裡,我們台中市民的權益不只未受影響,反而還獲得保障。
(5) 所以從總額來看,現行的所有地方建設、社會福利、教育經費,無論是採用新版還是舊版,都沒有超支的問題。更不可能影響國防經費,那自始至終都是不同的預算。因此也不存在提議人所提出的那些負面「可能」。事實勝於雄辯!台中捷運藍線已於 6 月 26 日正式動工,證實不會有提議人所言,可能會延期或取消。
(6) 針對罷免團體批評本人支持修法之指控,其論點充滿臆測與假設,僅提出若干財劃法修正後「可能」發生之情境,卻未正視其制度性重要性。財劃法已逾 25 年未曾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歷年來不僅為朝野共識,更獲得財政及地方治理相關學界、實務界普遍認同。此舉有助於中央釋出更多財源,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性,實踐地方自治理念。過往因各縣市對分配公式歧見難以整合,導致修法遲滯;如今能在本屆國會成功推動通過,實屬民主重大進展。
(7) 倘若罷免團體反對修法,究竟是認為修法將導致影響地方公共建設與社福支出?抑或是單純不滿台中市分配金額低於台北市、六都僅列第四?若屬前者,其實正好反映對現行制度的誤解。過去教育、社福、公共建設所需經費,地方高度仰賴中央補助,然而補助款具有高度政治操作空間,今年行政院刪減一般性補助款所引發的爭議即是一例。財劃法修正後,這些經費將不再仰賴中央「恩賜式」的撥補,而是透過制度化的分配機制,直接回歸地方政府,提升預算穩定性與政策自主性,有助於地方量身打造更符合在地需求的教育與社福政策;若屬後者,則顯示罷免團體實則認同應擴大統籌分配款規模,只是對個別分配結果感到不滿。然而,單純對分配結果不滿,無法構成正當的罷免理由。
9. 支持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1) 首先,本人再次澄清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這完全是斷章取義,欲加之罪。這是選舉期間對手的抹黑手段,已經證實是假的,也在選舉時為民意檢驗過,如今又再次以這為罷免藉口,只能說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嘴。
(2) 當初提及和平協議,前提是指前總統蔡英文要簽和平協議前要推公投,立法院本來對於任何協議就有審查權,涉及憲法層次才會公投,這都是憲法基本的內容,本人僅重述中華民國憲法,卻遭到有心人士移花接木,惡意栽贓。
10. 支持取消 TikTok 管制?
(1) 又是另一篇移花接木的造謠!本人從未支持取消公部門禁止使用 TikTok,而是表示國民黨的委員們沒有特別支持或反對 Tiktok 的共識,然均認為政府應該要保障言論自由,而非管制平台。
(2) 當初媒體訪問時,我表示只要沒有國安疑慮,就應該保障各個平台自由競爭空間。像 Facebook 和 YouTube這樣的平台上也充斥著假訊息和詐騙內容,但我們並不會因此而禁止它們,應該追究的是那些利用平台進行不當行為的內容製作者。
(3) 提議人用「可能」做推論,成為罷免我的理由,試問我能決定是否要管制嗎?還是如今只能有一言堂的論述,連平台是否有言論自由的討論空間都不能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事實不能被栽贓造假,選民自能分辨。
11. 支持《憲訴法》修正案
(1) 2024 年 9 月,大法官宣告死刑仍然合憲,但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類型」,等同「實質廢死」,與台灣主流民意不相符。在「釋憲廢死」的大背景下,釋憲變相成為政治工具、造法部門,持續打擊司法中立的公信力,當憲法判決認為最嚴重之罪需要一致決才得以死刑,更說明憲法法庭的判決不應該只由少數人決定。因此,透過修法加嚴會議與判決的門檻,成為獨立的、很謹慎的、平衡的憲法法院。
(2) 大法官的提名權依然在總統,在野黨無意也無能癱瘓憲法法庭,只要總統廣納各界中性的人選,擇賢擇優,民意自然認同,不會有癱瘓憲法法庭的疑慮。
(六)結語:
本人始終相信,民主社會的進步,建立在理性討論與事實基礎之上。罷免制度本應作為監督公職的最後手段,而非被少數人操弄、作為製造對立的工具。對於罷免團體所提出的指控,多為失真誤解甚至蓄意扭曲,無助於公共討論,更傷害民主本質。
本人自就任以來,始終以選民託付為念,兢兢業業推動法案、監督預算、爭取地方建設與資源。相關問政成果,公開透明,經得起檢驗。面對攻擊,我選擇以行動與成績回應;面對誤解,我選擇以理性與事實澄清。
期盼社會大眾能以客觀角度審視本案,也期待我們共同守護民主制度的良善初衷。本人將持續以專業與責任感,堅定履行民意代表的職責,不懼挑戰,不負所託。
四、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
(一)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25 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
1140703
- 2025/09/14 09:41
- 2025/09/03 18:59
- 2025/08/29 16:21
- 2025/08/26 13:52
- 2025/08/25 16:44
- 2025/08/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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