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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修正軍機噪音補償辦法 增補助住戶設噪音防制設施調整機制

2026/4/3 15:31(4/3 1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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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空軍F-16V戰機。(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空軍F-16V戰機。(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3日電)國防部昨天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刪除飛行架次為經費預算編列參考事項,增列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費用、現金補償基準檢討調整機制,國防部得於明年元旦前進行調整,之後每5年檢討調整。

國防部昨天發布國防部令,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指出為符合實務需要,並參照國營航空站每5年檢討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噪音補償計畫,因此進行修正,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針對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預算編列,原條文明定軍用機場噪音監測裝備量測後,所繪製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戶口數、人口數、飛行架次及噪音量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則是刪除「飛行架次」做為經費預算參考依據。

國防部指出,原條文的「飛行架次」是參考民航法的規定,但國軍的飛行訓練不是固定式任務,且飛行訓練恐牽涉軍事機密,因此刪除飛行架次做為參考事項。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1條明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對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每一輪次的補助基準為,第3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台幣3萬元,第2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2萬5000元,第1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2萬2500元。

修正條文第11條增列,上述金額國防部得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物價指數,於民國116年1月1日前進行調整,之後每5年檢討調整;調整的金額,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其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中載明,但以已完成其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12條明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補償基準,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噪音補償措施,第3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600元,第2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500元,第1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450元。

修正條文第12條增列,現金噪音補償金額的調整,準用修正條文第11條所增列,國防部得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物價指數,於民國116年1月1日前進行調整,之後每5年檢討調整的規定辦理。(編輯:張若瑤)1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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