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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 納入酒駕、兒少性剝削

2026/4/17 12:13(4/17 12: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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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朝野對預防性羈押事由各提出修正版本。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版本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透過修法保障兒少福祉。

民眾黨團版本指出,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有必要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修法版本提到,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的必要。

先前委員會討論時,司法院贊同立委修法,並整合立委提案版本,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後經在場立委提出修正動議討論後通過。上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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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編輯:萬淑彰)1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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