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擬參選人專戶經許可 25日起可收政治獻金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地方大選將於11月28日投開票,監察院今天宣布,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區長等擬參選人自25日起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得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至選舉投票日前1日;另外,鄉鎮市區民代表、村里長等擬參選人則於8月20日起開放收受。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召集人、監察委員趙永清與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長陳美延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查核裁罰情形及115年選舉參與者應行注意事項等。
陳美延表示,監察院自113年起,已將政治獻金支出列為查核重點,政治獻金的支出必須依法律規定支用,不得為營利或私用,擬參選人應如實申報每一筆政治獻金的收入及支出,所申報支出務必於得列報支出的期間,且與從事競選活動相關,並取得合法支出憑證始得為申報。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8日投開票,陳美延說,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區長等擬參選人,自25日起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得開始收受政治獻金至選舉投票日前1日;另外,鄉鎮市區民代表、村里長等擬參選人,則自8月20日起開放收受。
根據監察院資料,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申報的政治獻金情形,收入總額為44億餘元,支出則為48億餘元,其中因違法遭裁處共129件、裁罰金額新台幣2501萬餘元,態樣包含超過限額捐贈、外陸港澳資金捐贈、累積虧損公司捐贈、以他人名義捐贈等,還有5件未經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卻收受政治獻金者遭移送刑事偵辦。陳美延表示,政治獻金相關罰鍰會在處分確定後,陸續公布於廉政專刊。
陳美延也提醒,監察院裁罰最多的違法類型是捐贈者超額捐贈,民眾應注意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有10萬元的限額外,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是30萬元,並且包含金錢捐贈及實物捐贈的合計。
另外,陳美延還說,外籍、陸、港、澳人或是外籍、陸、港、澳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長為外籍、陸、港、澳人,或是外籍、陸、港、澳持股達30%以上公司,甚至公司董監事席次外籍、陸、港、澳者超過1/3通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其餘像是公司累虧以及無選舉權人也禁止捐贈。(編輯:林淑媛)1150421





















